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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1-22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兴政办发〔2009〕19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经研究,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2009年1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以下办法缴纳医疗保险费。

  1、不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先按5%的比例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再以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20年的大病救助基金,不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含退休后)。

  2、退休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先按5%的比例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再以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20年的大病救助基金,缴费次月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3、补缴部分及退休后都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先按9%的比例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再以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9%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20年的大病救助基金。补足15年部分按3.8%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缴费次月后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4、补缴部分享受、退休后不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先按9%的比例补足15年的医疗保险费,再以泰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年的医疗保险费和20年的大病救助基金。补足15年部分按3.8%的比例计入个人帐户,退休后不享受个人帐户待遇。

  二、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人员选择按年缴费的,也可选择以上办法缴费。

  三、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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