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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12-30 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兴政发〔2009〕436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兴化市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集体资产管理行为,明确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责和权限,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江苏省、泰州市有关规定及《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兴政发[2008]403号),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含市供销合作总社)、国有企业以及由其主办的各类企业、协会、学会等集体组织,依法拥有的国有资产以外的非私人资产,包括实物资产、自然资源、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股权、债权、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集体组织所占有的土地、房屋、林木、水域及其他自然资源;

  (二)集体组织投资以及国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集体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占有或使用的由集体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

  (五)集体组织利用其所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及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

  (六)集体组织拥有的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集体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集体组织所占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股权、债权、对外投资等;

  (九)集体组织所占有的各类生产、办公设施、设备;

  (十)依法归属于集体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由国有资产派生的各类集体资产、乡镇人民政府所有的各类资产,按照《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兴政发〔2009〕43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使用、评估、转让、出租、出借、核销、投资、联营、担保、收益财务管理以及对集体资产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的查处。

  第四条   各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集体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和经营,并负责资产的安全。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五条  集体资产产权由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管。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集体资产日常管理的监督,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集体资产使用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开展督查,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第六条  新设立的集体资产经营、投资、担保类公司,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向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申报权益事项。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分立、合并、撤销或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集体资产产权纠纷的调处。

  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牵头,产权纠纷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参加,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八条  集体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应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九条  集体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应对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条  产权转让、出租、资产核销、对外投资及担保的管理。

  集体资产发生转让、出租、出借、核销、投资、联营、担保等行为,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进行。

  (一)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受让集体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所有权的行为。集体资产产权的受让主体可以是国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二)集体资产产权出让、出租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开竞价的基本依据。集体资产产权公开出让的底价、协议出让的实际交易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格;集体单位以协议价收购、受让资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一般不得高于评估价格。凡出让底价或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或受让的实际价格高于评估价值的,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应当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资产的出租底价应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平均租金确定。

  (三)集体资产产权出让出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因情况特殊确需采用非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应当事先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四)出让集体资产产权前应当进行财产清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五)集体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各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核算,有效控制集体资产流失。各单位对发生的集体资产损失,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落实赔偿措施。扣除赔偿部分以后的集体资产损失,按规定申请核销。报批核销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单位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实物资产和无法收回的债权、股权、其他权益资产及虚盈实亏的账面资产。

  (六)集体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对外担保制度,规范对外担保的操作程序,签订规范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对外提供经济担保,应认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在提供经济担保时应落实反担保措施,以规避风险。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对外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须经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备案。

    (七)当集体资产发生产权转让、资产核销、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集体资产发生总额在5万(不含)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2、集体资产发生总额在 5万(含)元以上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3、重大集体资产须经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因改制发生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应当对相关集体资产进行评估。由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二条 对集体资产评估项目,实行评估结果公示制。公示结果无异议后,评估机构出具正式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对具体评估项目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

  第十四条  集体资产占有单位违反有关规定,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资产评估结果无效,由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委托评估。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占有、使用、经营单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六条  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15日内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在依法缴纳国家税款和前款规定应提取的资金后的利润结余部分,由集体资产占有单位制定分配方案,经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兴化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占有、使用、经营和管理集体资产的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集体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二)在单位产权转让期间隐匿、转移集体资产,以及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集体资产的;

  (三)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四)在经营管理中,损害集体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集体资产权益的行为负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五)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集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七)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集体资产收益入账的;

    (八)其他损害集体资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集体资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依法属于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资产,按照《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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