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政办〔2009〕20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2010年
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工作,规范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行为,现将《兴化市2010年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兴化市2010年乡镇财政
综合预算编制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提高乡镇综合预算编制水平,增强乡镇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市政府关于编制2010年市级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实际,现就2010年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及“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节约理财”的总体要求,加大预算管理力度,完善和细化预算编制,优化乡镇政府财力资源配置,规范预算单位收支行为,努力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预算资金分配、支付等过程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预算编制的原则
㈠综合预算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统一安排乡镇收支,将乡镇组织的所有收入及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综合预算进行管理。
㈡零基预算的原则。以零为基数,对支出项目逐项进行分析和评估,根据财力可能和支出项目的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内外资金,实现预算编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㈢保证重点的原则。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严格支出安排顺序,确保工资按时发放和乡镇基本运转经费需要。
㈣收支平衡的原则。注重客观实际,实事求是地预测年度各项收入和可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做到“量入为出,量财办事”,不留缺口,确保当年综合财政收支平衡。
㈤依法理财的原则。乡镇预算经乡镇人大审议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必须贯彻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追加。
三、预算编报的范围
乡镇预算编报范围包括:纳入“乡财市管”及“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所有预算单位,主要有:政府机关、文化站、劳服所、计生站、经管站、农科站、兽医站、多服站(含林业站)、水产站、企管站、村建站等,由乡镇财政直接安排的其他单位经费补助和项目支出等同样必须列入编报范围。
四、预算编制方法
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乡财市管”乡镇实行市乡(镇)预算共编,“国库集中收付”乡镇预算需接受市财政审核。各乡镇要按单位、按款项目节编制部门预算,并汇总形成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具体按以下要求编制:
㈠收入预算。根据乡镇上年度收入实绩,结合全年目标和乡镇发展规划确定,具体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以及上级财政(单位)补助收入等。
1、乡镇预算内收入。乡镇财政预算内收入范围,按兴政发[2008]51号文件执行。2010年乡镇预算内收入按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增幅安排。
2、预算外收入。包括乡镇财政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企业单位上缴收入、资产收入、土地收入、其他收入等。2010年乡镇预算外收入按比2008年收入实绩增长8%至10%的比例编制,上级补助收入参照上年实绩编制。
3、上级财政(单位)补助收入。指市(县)及以上财政和单位部门的各项补助收入。
㈡支出预算。乡镇支出预算分为必保支出、必要支出和专项支出三个部分,“必保支出”是指乡镇必须保证的支出,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必要支出”是指维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党报党刊征订费、会议费、招待费等;“专项支出”是指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招商引资、专项业务费、转移性支出、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方面的支出。
各乡镇应集中预算内、外可用财力,统筹安排支出。要优先保证必保支出、必要支出需要,对可用财力不足而无法按标准安排支出的,由乡镇按照实际情况安排。
㈢可用财力。指乡镇可以用来安排各项支出的财力,包括预算内可用财力、预算外收入以及上级财政(单位)补助收入。其中:预算内财力按现行财政体制计算。各乡镇安排支出时,要充分考虑本乡镇财力状况,预算外收入不足的乡镇,要通过压缩专项支出的办法,确保必保支出、必要支出的安排,确保当年综合财政收支平衡。
五、预算编制的要求
1、加强预算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财政综合预算编制是综合性、程序性、时限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积极支持综合预算的编制工作,同时要明确专人负责,确保预算编制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确保按时完成预算编制工作。
2、认真做好预算编制的基础工作。各乡镇在执行好2009年收支预算的基础上,要认真做好政府及单位基本情况和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填报工作,要做到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情况真实可靠。
3、切实树立务实、节俭理念。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勤俭节约、勤俭办事的思想,认真处理单位需求与财政供给的矛盾,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反对铺张浪费,把有限的财力用到急需的事业上,确保重点支出需要。
4、严格预算编制的程序。一是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定额标准、单位人员情况和事业发展情况编制2010年单位收支预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二是乡镇财政所根据预算内、外可用财力情况编制2010年本级财政收支预算,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三是乡镇财政所将单位收支预算和财政收支预算汇总形成2010年乡镇财政综合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四是市财政局将审核确认的2010年乡镇财政综合预算反馈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五是审议通过后,乡镇财政所及时将预算批复至各单位执行。
5、严格预算约束,确保年初预算到位率。乡镇财政综合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预算执行中,除人员调整、政策性增支和突发事件等必需开支外,市财政局不再受理和追加乡镇本级追加的支出预算。各乡镇要严格执行预算,凡是没有纳入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得执行,杜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切实增强年度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六、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0年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定定额目录
2010年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费用支出定额目录
一、工资福利支出
1、日常经费
⑴乡镇公务员工资和各项补贴,按市人事局核准的标准安排,包括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上下班交通费;计提各项基金、费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国标工资、工作性津贴。乡镇公务员特殊岗位津贴按人事局批准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安排。
⑵文化站人员的工资和各项补贴按市人事局批准的标准安排;乡镇政府机关其他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按各乡镇实际执行标准安排。事业单位计提各项基金、费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国标工资、省津补贴、地方岗位津贴。
⑶民办教师补助和民办退养人员生活费,按各乡镇确认的标准(剔除市财政安排的6000元)安排。
⑷事业人员的临时性补贴按在职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安排。
⑸遗属人员生活补助费、五十年代退职补助,按照市人事局实际批准数安排。
⑹其他人员费用(指乡镇未确定工资标准的临时人员等)原则上按不高于9600元/人年标准安排。
2、定项经费
⑴年度考核奖按单位在职人员一个月国标工资安排。
⑵夏季清凉饮料费:按事业在职在岗人员320元标准计算。
⑶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养老保险按单位应参保人数年工资总额(另加临时性补贴300元/人月)的25%(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为22%)标准安排,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兴政发[2002]195号文件规定,补缴以前年度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职人员按年工资总额的7%(本预算年度内有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办理退休手续人数×15000元)安排,医疗保险救助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总数60元/人年标准安排。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费分别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2%和0.5%标准安排。公务员医改补贴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3.5%安排。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日常经费
行政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按市人事局核准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计算。
2、定项经费
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按20000元/人年标准安排,离休人员其他费用安排标准:参观费为200元/人年(地市级300元/人年);护理费1945年9月2日前参加革命的600元/人月,1945年9月3日后参加革命的500元/人月,因生活不能自理的另加200元(需经老干部局批准);交通费为科级以下480元/人年、县处级以上按720元/人年;年终增发生活补贴1945年9月2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一个月生活补贴,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增发一个半月生活补贴,计发标准为:基本离休费(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1000元;离休干部配偶无固定工作补助按符合条件者500元/人年标准计算。特需费按500元/人年标准计算。
⑵离退休人员年终生活补助按400元/人年标准安排,
⑶福利费按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120元/人年标准计算。
⑷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安排。
⑸乡镇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现役军人优待金、义务兵退役费、低保统筹等支出,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标准安排。
⑹村级干部报酬及保险配套按市规定标准安排。
三、商品和服务支出
乡镇政府机关按以下规定安排:
1、日常经费
⑴包干定额: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等支出,按在编在职人员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标准定额安排。编外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500元标准定额安排。
⑵交通费:市内公务交通费包干总按标准编制。其他交通费指乡镇集体组织的外出参观等费用。
⑶招待费,依据兴政发[2008]216号文件规定,按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规模分档次测算安排。
2、定项经费
⑴会议费,全年按照2-4万元标准定额安排。
⑵ 培训学习费,编列为完成培训、学习任务而开支的各种费用。
⑶招商引资支出,指乡镇用于招商引资方面的业务费支出,依据兴政发[2008]216号文件规定,按市确认的招商引资额进行分档计算。
⑷专项业务费,指乡镇各单位从事专项业务活动发生的经费,包括计划生育、平安创建等工作经费,根据专项业务需要和财力可能适当安排。
乡镇事业单位在不超过乡镇政府机关标准的前提下,由各乡镇根据单位收入情况确定支出定额。
四、转移性支出
编列单位上缴上级或补助下级的支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
五、赠与
编列单位赞助、挂钩帮扶等方面支出。
六、债务利息支出、债务还本支出
编列乡镇财政直接安排或单位安排的债务付息和还本支出,根据财力情况安排。 .
七、其他资本性支出
其他资本性支出指乡镇财政直接安排或单位安排的房屋及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维修费等支出,年初原则上不安排新的项目和购置。如确有需要,并且财力有保证,必须按市政府兴政发[2008]216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填报基建支出预算表。属政府采购目录所列商品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进行政府采购。
八、其他支出
参照乡镇上年度支出实绩并根据现行情况安排。
九、预备费
预备费指乡镇用于当年预算执行过程中突发性的事件和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性开支等,根据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1-3%标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