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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2010年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1-13 来源:政府办 浏览次数: 作者: 字号:[ ]

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2010年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2010年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兴政发〔2010〕10号

  兴化市2010年重大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土地集约利用,确保用地计划向新兴产业项目、大项目倾斜,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培植和壮大地方税源经济,现就2010年重大工业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省重点新兴产业及我市产业导向;

  (二)符合环保要求;

  (三)投资强度达标(不低于167万元/亩);

  (四)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

  (五)新增注册资本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少于20%;

  (六)具备公司制企业法人资格。

  二、优惠政策的内容与幅度

  2010年我市工业用地以省政府规定的出让最低保护价9.6万元/亩挂牌(省政府如调整则及时调整)。具体结算时: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9.46万元/亩结算;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8万元/亩结算,低于用地成本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补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6万元/亩结算,低于用地成本部分,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补贴。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巨大、投入产出率高、税收贡献大、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给予特殊优惠,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经济开发区招引的项目,不足部分由开发区财政补贴。

  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程序

  申请享受重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重大工业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对相关手续进行初审;

  (三)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编制初审报告提请市重大项目领导小组会办,经会办同意后方可享受;

  (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暂按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项目的标准享受用地优惠政策,待项目在1年内建成投产后,由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经市发改委(重大办)组织审核确认后,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享受相应标准的优惠政策。

  四、享受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所有申报享受优惠政策的重大工业项目必须当年申报、当年办妥立项、环评、出资审验、注册登记、土地报批、挂牌出让、土地出让金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等手续,方可享受当年优惠政策。不能在当年办妥上述手续的,以土地出让金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的时间为准。

  (二)决定给予重大工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文件材料自发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三)分期投资的,按审核后的实际投资额享受相应标准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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