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房委办发[2010]2号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泰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已交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承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在所购住房未办妥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一种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 第三条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分中心和管理部,分别承办所在市(区)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办理抵押贷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资信; (二)为本单位职工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所建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及时办理已交付期房转现房抵押手续; (五)商品房销售客观真实,无虚假销售行为,无协助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六)同意为借款职工出具保证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履约保证金共管专户,留存5%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作为履约保证金; (七)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办理抵押贷款的受托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将已交付的期房转为现房抵押;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率控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范围内; (三)每笔贷款客观真实,无协助他人办理虚假贷款行为; (四)积极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房地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五)做好房地产开发商履约保证金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管理工作; (六)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抵押贷款。 第七条 申请抵押贷款的职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条件; (二)职工所购自住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商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本办法认可的开发商; (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已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四)承诺在所购住房竣工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章 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抵押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限额。 第九条 抵押贷款期限不超过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期限。 第十条 抵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 贷款项目资料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商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抵押贷款项目合作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抵押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等基本情况; (二)首次办理抵押贷款的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证(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公司章程; (三)如果是分公司等非法人资格单位,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相关单位权利义务关系说明书; (四)楼盘总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六)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五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后,对销售楼盘进行实地勘查,对楼盘与相关资料及要求进行核对;在收件齐全、实地勘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抵押贷款项目合作申请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准予抵押贷款项目申请的,与房地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第六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商必须严格执行抵押贷款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开设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二)按贷款金额的5%逐笔缴存履约保证金至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三)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及使用: 1、期房阶段性保证转为现房抵押时,逐笔退还履约保证金; 2、抵押贷款逾期四个月以上,以履约保证金先行偿还,后由房地产开发商向借款职工追偿; 3、抵押贷款本息尚未结清,房地产开发商即为借款职工办理退房手续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以履约保证金偿还; 4、因房地产开发商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按实际发生金额以履约保证金偿还。 第七章 抵押贷款流程 第十五条 借款职工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交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房款。 第十六条 借款职工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泰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提交相应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审核同意后,由受托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办理的抵押贷款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本办法之规定补办相关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审查同意申请并与房地产开发商及受托银行三方签订《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后,方可继续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合作协议 编号: 甲方: (公积金中心)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房地产开发商) 地址: 负责人: 丙方: (受委托银行) 地址: 负责人: 为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规范和发展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根据《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开发并销售的 项目的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同意作为乙方销售的 项目的抵押贷款单位,甲方对购买该项目借款职工提供单笔贷款最高限额为 万元,贷款最高成数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年,贷款的用途只能用于借款职工购买该项目住房。 二、根据 字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项目地块编号为 ,土地面积约 ,定名 ,总建筑面积为 ,有住房 套,预计售房款约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保证上述合作房屋项目是乙方拥有合法开发经营权或所有权的、依法可以向社会公众销售或预售,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三、乙方在丙方分别开设存款账户和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存款账户账号 ,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账号 。 乙方同意在与借款职工办妥有关贷款手续后,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把贷款划到前述存款账户上,同时乙方为借款职工提供抵押贷款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由乙方委托丙方用特种转账凭证从前述存款账户逐笔扣划至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 丙方应协助甲方对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进行监督和管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动用该账户内款项。如甲方发现丙方少扣、漏扣或因其他原因动用该款项,甲方有权在支付丙方委托贷款手续费时直接抵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授权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中直接扣收: 1、在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借款职工逾期还贷四个月以上的; 2、抵押贷款本息尚未结清,乙方即为借款职工办理退房手续的; 3、因乙方出具虚假材料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提、骗贷的。 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扣收,扣收的款项即日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同时在扣收后3个工作日将扣收情况反馈给乙方。 乙方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扣还逾期贷款本息的,由乙方另行垫付资金偿还甲方。 四、乙方应为借款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提供便利,主动出具购房合同、首付发票及保证函。 乙方应建立健全保证函登记台账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函的开具和记账。 五、乙方应协助丙方和借款职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等交由丙方保管。 六、抵押贷款合作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将会同丙方中止与乙方按揭合作: 1、为他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出具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 2、未按规定比例提留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提留不足的; 3、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的。 七、抵押贷款合作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会同丙方终止与乙方按揭合作: 1、出现管理混乱、违法经营、资金短缺、抽资或减资的; 2、预售楼盘停工已达3个月或预售楼盘出现严重滞销的; 3、存在金融欺诈或卷入重大经济纠纷的; 4、预售楼盘已经出现烂尾或存在明显的烂尾迹象的。 八、未尽事宜,以《泰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为准。 九、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项目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名称 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介绍(项目总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说明、抵押贷款金额、有无在建工程抵押、有无开发贷款等) (申请单位盖章) 公积金中心 初 审□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项目介绍属实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所附材料齐全 □ ———————————————————————————————— 初审意见: (签字) 公积金中心 审批审批意见: (盖章)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和公积金中心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