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兴化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及各下属单位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及各下属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以下简称“局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受本局委托进行行政执法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也由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需经听证方可实施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三)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五)案件情节复杂或者其他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三)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四)其他案情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许可案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主体及期限:
由局法规科承担法制审核职责,局法规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指定审核人员,并会同局法律顾问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时间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理由和情况说明;
(三)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相关资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提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当事人的相关情况;
(三)基本事实;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机构审核后,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决定。
第十五条 局机关、下属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代表局对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系数。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向法制审核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因报送的材料内容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承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对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提交局党委会或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附件1:
兴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兴城执法审字2019〔 〕号
审核名称 | |||
送审单位 | 承 办 人 员 | ||
送审时间 | 审核完毕时间 | ||
审核项目情况说明 | |||
审
核
内
容 | (一)主体是否合法,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
核
结
论 |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审核人员 意 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法制机构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意 见 |
签 名: 年 月 日 | ||
备 注 |
附件2:
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标 准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三)拟作出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拟作出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五)拟作出拆除100平方米以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的;
(六)拟作出拆除100平方米以上大型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的;
(七)有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的;
(八)依法应当给予处分需要将案件材料移送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九)大队通案会未形成一致意见,提请合议会集体讨论决定的;
(十)需改变大队通案会意见的;
(十一)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或因特殊情况需停止执行或暂缓执行的;
(十二)需行政赔偿、错案追究的;
(十三)局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十四)领导督办、社会影响面较大或情节复杂、矛盾尖锐的;
(十五)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
(三)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许可;
(四)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许可的;
(五)其他许可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