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服务办法
(试行)
(讨论稿)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体育赛事的管理,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及省体育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赛事,是指以国际体育组织、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会、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区)体育主管部门以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赛事和表演活动。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级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单项体育赛事以及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赛事的组织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本系统、本单位的体育赛事活动除外。
国家对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和有关特殊体育赛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办赛原则
体育赛事的举办,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公平、诚信、环保、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赛管理
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审批。
举办体育赛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分级管理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体育赛事的管理;兴化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管理的相关职责。
(二)分类管理
兴化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分类如下:
1、国际性体育赛事:
A类赛事: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B类赛事: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C类赛事: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参与协办、指导的国际体育赛事。
2、全国性体育赛事:
(1)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2)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所属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
(3)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主办的相关体育赛事。
3、全省性体育赛事:
(1)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的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2)江苏省体育局主办或者与省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省性单项体育赛事。
(3)由江苏省体育局相关单位或所属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省单项体育赛事
(4)江苏省体育总会,单项、行业体育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
4、全市性体育赛事
(1)泰州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2)泰州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办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市性单项体育赛事。
(3)泰州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市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
5、兴化市级体育赛事
(1)兴化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2)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主办或者与市政府其他部门联合主办的全市性单项体育赛事。
(3)兴化市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市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主办的全市性体育赛事。
第五条 重大及重点体育赛事申办手续
(一)国际性体育赛事:由赛事申办主体所在市(区)政府至少在赛事举办日前一年向兴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办申请。
(二)全国或全省综合性运动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苏省体育局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全国单项体育赛事和列入《江苏省青少年体育竞赛计划》的赛事:由赛事申办主体所在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提出申办申请。
(四)申办全市综合性运动会,由申办地人民政府与市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有关事项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项目赛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赛事监管原则
体育赛事监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
第七条 单位、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发起组织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主办方”)应当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具体承担筹备、组织体育赛事工作的单位、个人(以下称“承办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与赛事主办方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签订办赛协议,明确各方责、权、利,认真履行办赛协议的各项义务,并对体育赛事的安全负责。主办方直接承担筹备、组织具体工作的,履行承办方责任。
协助举办体育赛事的单位、个人(以下称协办方)应当对其向体育赛事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除综合性运动会、重要国际国内体育赛事、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外的体育赛事活动,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原则上不作为主办或承办单位,可作为指导、支持单位参与体育赛事的相关组织工作。需由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作为主办、承办、指导、支持单位的体育赛事,必须征得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书面同意。
第八条 承办方应当在体育赛事举行20日前,通过包括市体育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在内的途径,向社会公布竞赛规程,明确体育赛事名称、时间、地点、内容、主办方、承办方、参赛条件及奖惩办法等赛事基本信息。
第九条 赛事名称
体育赛事名称由主办方确定,名称应当与赛事实际内容一致。
未经相应的国际(洲际)、全国体育组织等相关部门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未经省人民政府、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省单项和行业体育协会等相关部门确认,体育赛事名称不得冠以“江苏省”、“江苏”、“全省”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由市人民政府、市体育局、市体育总会、市单项体育协会等体育社会团体以及市相关部门主办或作为主办单位之一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可使用“兴化市”、“兴化”、“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关部门确认,任何比赛不得冠以“兴化市”、“兴化”、“全市”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十条 公开体育赛事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体育社会团体按照规定举办体育赛事。前款体育赛事,属于全市性且定期举办的,由市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年初,由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直属单位上报本年度承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计划,经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汇总、编制《兴化市承办市级及以上体育赛事目录》,报兴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赛事组织
(一)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办赛流程:
1、国际赛事,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市体育局递交国际体育部门相关单位或单项协会组织的同意批复和承办地政府的同意批复;年初抄送全年国际竞赛计划和竞赛方案;赛事承办前夕,市体育局协同相关部门对赛事场地安全进行指导,赛事承办单位汇报赛事筹备情况;赛事期间,市体育局及相关部门派人现场进行赛事监督;赛事结束,向市体育局综合业务处提供赛事总结、秩序册、成绩册、赛事图片等相关资料。
2、国家级赛事,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递交国家体育部门相关单位或单项协会组织的同意批复和承办地政府的同意批复,年初抄送全年国家级竞赛计划和竞赛方案。赛前、赛中、赛后要求同上。
3、省级赛事,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综合业务处全年省级竞赛计划和竞赛方案。赛事结束,向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综合业务处提供赛事总结、秩序册、成绩册、赛事图片等相关资料。
4、兴化市级赛事,每年年初报计划给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综合业务处,赛事结束后告知安全情况,年底报全年赛事活动总结。
(二)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办赛职责:
1、应当具备与赛事规模相应的经费以及成立赛事组委会,赛事组委会应当按照《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场行为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开展赛事组织工作,配备与赛事规模、级别相当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根据赛事规程、规则和各体育赛事项目特点,制定包括赛事组织、场地器材、食品卫生、安保医疗、保险、接待、外事、志愿者等方面内容的组织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报相关主管部门。
3、应提供符合赛事规程和规则要求,并与赛事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合格的场地器材。
4、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赛原则,做好裁判员选派和监督、运动员资格审查、赛风赛纪管理等工作,接受和配合有关机构的反兴奋剂检查。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特殊资质的,赛事承办方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承办方应当执行下列裁判管理办法:
1、国际、国家级赛事,除国际、国家、省指派裁判以外的裁判由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选派。
2、省级赛事,除省体育局指派裁判以外的裁判由兴化市综合业务处选派。
3、市级赛事裁判由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业务科室选派。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建立兴化市体育赛事裁判库。
第十二条 赛事安全
承办方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障职责:
(一)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按照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做好安保工作。
(二)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安全容量发放、出售门票或接受报名。
(三)加强对比赛场馆及设备设施、赛事器材的检查、验收,全面排除安全隐患,堵住安全监管漏洞。
(四)做好医疗救护工作,按要求配备医疗救护人员及设施设备。
(五)重视食品安全工作,按照食品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遴选餐饮服务提供者,防止运动员误食含有兴奋剂的食品,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在通航水域举办的体育赛事,须得到地方海事部门许可,并采取必要的水上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七)做好信息技术安全保障工作,保证参赛人员的信息安全。
(八)做好道路交通及用车安全保障工作。
(九)及时关注气象条件,结合项目赛事特点,按照台风、暴雨、大风、高温、雷电、雾霾等预警信号及其防预指南,采取应对措施。
(十)抓好体育赛事安全宣传工作,增强参赛人员的安全意识,营造体育赛事安全宣传氛围。
(十一)做好参赛人员安全教育工作。参赛人员应当对自身身体状况进行自我评估,遵守赛事规则,自觉接受管理。对于挑战身体极限、风险较大的赛事,要告知赛事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系数,承办方应与参赛人员签订风险告知和参赛承诺书,提高参赛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二)未成年人参赛的,应当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监护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十三)依法投保有关责任险、参赛者意外伤害险。
(十四)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安全事项,应制定好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确保赛事安全。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沟通协作,健全赛事指导和服务制度,通过编制和公布办赛指南、受理咨询等方式,明确举办体育赛事需要知悉的组织策划、安全保卫、风险管理、法律程序及其他一般性事项和要求,为举办体育赛事提供技术指导、办事指引和信息服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体育赛事举办前或者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条件、标准、规则等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体育赛事失信名单制度,对举办体育赛事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单位、个人,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十四条 参赛者和观众应当接受体育赛事现场管理和安全检查,爱护体育设施,不得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和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 各地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2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