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
- 信息来源: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5-09-17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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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个人层层转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群众举报反映,经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调查,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各自独立收取游客后相互委托,合计收取游客47名,最终交由上海市某旅行社网点负责后续旅游接待。高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王某四人均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其招徕、组团行为未经旅行社授权或委托,系以个人名义组织开展,且该团游客全程未签订旅游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四人各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案
泰州市美途秀秀旅行社有限公司通过逍遥游平台承接“盐城大丰荷兰花海一日游”旅游团。发车当日,原定车辆突发故障,其工作人员私自调用已被淘汰的非营运车辆承担运输。该无资质车辆被网友拍照曝光,引发对其服务质量的舆论质疑,该公司发现问题后紧急调派合规车辆接回游客。
经查,泰州市美途秀秀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江苏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选择合格承运车辆的规定,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营业部负责人自组旅游团,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查明: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兴化文林路营业部负责人金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北京五日游”旅游信息,招徕游客后,通过自行租赁客车等方式组织旅游活动,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游客进入购物场所,导致游客消费玉制品2万余元。回兴后,游客多次要求金某处理退货事宜无果后投诉至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经初步研判,认为金某的行为涉嫌违法,随即进入诉转案程序。执法人员介入后,当事人退还全部款项。
金某在不具备旅行社业务经营主体资质的情况下,为旅游者提供安排餐饮、安排住宿、安排交通、安排观光游览和领队服务,其行为属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给予金某没收违法所得430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涉消费纠纷,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江苏润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兴化营业部(品牌“老虎游”)负责人史某招徕游客李某某参加香港、澳门订制游,收取团款合计约60000元。由于游客李某某因故取消行程,双方对损失赔偿产生纠纷(执法机关介入后,营业部负责人主动与游客协商降低损失)。
经查,该公司虽声称与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南京某旅行社合作,但作为组团招徕方,对外以自身名义“老虎游”发布宣传、制定行程、收取团款,实质组织出境旅游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该公司行为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