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15/2019-03431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兴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7-03
文号 兴政办发〔2019〕80号 时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9-07-0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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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原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泰州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泰国土资〔20159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临时烤烟、炒茶、果蔬预冷、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原则上占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设施农用地适用范围,根据设施农用地的不同类型,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

3.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7%模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4.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3亩的比例控制,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不得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1.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得新建各类设施农用地,确需建设的需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2.设施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四)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五)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后期监管工作。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街道)、开发区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后,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农业农村局备案,严格落实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和使用责任,履行相关义务。具体备案程序如下:

(一)经营者向乡镇(街道)、开发区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开发区收到申请后,组织国土、村建、农经、兽医、林业、水产等相关部门对设施农业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审查,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等。符合规定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设施农业经营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三)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各村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户同意;

(五)乡镇(街道)、开发区签署意见后,将上述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

(六)乡镇(街道)、开发区将签署相关部门意见的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与其它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项目(面积超过50亩)须市政府同意。

(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告知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经营者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的备案要求。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管理

(一)经营者申请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

(三)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及生产设施用地情况、附属设施用地情况和配套设施用地情况等)

(四)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公示情况及照片

(五)用地协议(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户同意)

(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

(七)规范项目平面布置图及四至,严格标注用途、层数

(八)测量报告、落界表、电子图、坐标文件及现场照片

(九)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协议书及保证金缴纳证明

(十)企业法人对设施农用地不改变用途,严格按平面布置图建设的承诺书

(十一)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及身份证件

(十二)涉及生态环境、水利、公路等相关部门管理要求需要出具的相关手续

(十三)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设立标示牌,标示设施农用地的用地单位、用途、面积、责任人、备案序号和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按照政策文件要求,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本文件下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设施农用地备案程序的通知》(兴政办发〔201539号)停止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527

相关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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