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810002/2024-210209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4-07 |
文号 | 兴政发〔2024〕6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4-07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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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域:兴化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禁猎期:实行全年禁猎。
三、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在禁猎区域内、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设笼诱捕、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狗撵、鸟鸣音乐、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依法打击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江苏省兴化乌巾荡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市邮政管理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陆生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法律责任: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非法猎捕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