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2025-11-07 16:19
-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
为在全市整体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棚室改造提升,促进信息化和设施化融合,推动设施结构与环境控制设备向大型化、宜机化、智能化转型,进一步推动我市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请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根据“江苏省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实施方案”(见附件1),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提升,及时组织开展“种植设施棚室改造提升”项目储备,加快推动惠农政策落地见效。
一、项目储备原则
1.突出特色和优势产业的原则。入库项目要立足当地资源优势,重点围绕培育主导产业,扶持有较强辐射力和市场带动力、科技含量高并对经济发展有一定支撑作用的项目。
2.支持基础设施设备为重点原则。突出稳定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着力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3.提高集约经营水平原则。按照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发展要求,积极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引导涉农主体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二、项目储备要求
(一)、扶持主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组织在我市实施设施棚室改造提升、工厂化育秧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申报。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的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市农业农村局邀请专家研究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根据投资收益、带动能力、绩效目标等方面,进行好中选优。
(二)、建设内容。
1.支持新建标准设施棚室。主要支持建设单体钢架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设施棚室,用于满足播种出苗相关生产服务作业所需的轻钢结构厂房;支持建设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育苗育秧生产环节智能设施设备控制等系统以及浸种池、催芽室、育秧苗床等育秧专用设施。
新建单体钢架大棚标准可参考《适合机械化作业的单体钢架塑料大棚技术规范》(DB32T3129-2016)、《钢管塑料大棚(单体)通用技术要求(DB32/T1590-2010)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等可参照《日光温室设计规范(NYT3223-2018)、《日光温室建设标准》(NY-T3024-2016)、苏式日光温室(钢骨架)通用技术要求(DB32/T1589-2013)、《连栋温室建设标准》(NY/T2970-2016)、《连栋塑料薄膜温室建造技术规范》(DB32/T4757-2024)等相关规范文件中的主要标准要求。
2.支持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支持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正常生产需求、不能满足宜机化作业等要求的老旧设施棚室进行主体结构改造提升以及设施棚室水肥一体化、环境调控和育苗育秧等系统的智能化改造提升。
(三)、补助标准。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省级补助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单体项目省级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同一建设内容不得与其他省级(含)以上来源渠道财政资金重复支持。
(四)、工作要求。
1.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谋划好2026年度拟建项目,将申报表(附件2)报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根据项目进行初审、分类,于2025年11月14日前报市现代农业发展服务中心蔬菜园艺科联系人:丁治军,13852892856;
2.项目涉及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在申报项目储备时,同时报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等相关材料。
3.项目入库储备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请各乡镇(街道)指定专人负责,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通过条线工作群转发申报通知,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主体应知尽知、应报尽报。
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