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发布日期:2026-06-1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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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游泳场所经营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据《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2026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安排,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游泳场所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辖区内以游泳项目为主要经营内容、对外开放的公共游泳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经营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制度,须依法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并将许可证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严禁无证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从业人员配备
游泳救生员须持有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在岗人数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水面面积 250㎡以下的至少配备 3 名,每增加 250㎡增配 1 名,严禁出现脱岗、替岗等违规行为。
所有救生员及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上岗时须佩戴标明身份的醒目标识。
(三)设施设备配置
按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 1.5 米的救护观察台,配齐配全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救生板、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保持完好可用。
用明显标志或浮标严格区分深水区与浅水区,规范设置水深提示牌及 “严禁跳水”“严禁追跑打闹” 等安全警示标识。
游泳池壁及池底保持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游泳池内排水设施须加装安全防护罩。
(四)安全制度落实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的姓名、照片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醒目位置张贴 “游泳人员须知” 及 “防滑”“佩戴泳帽” 等必要安全警示标识。
三、检查时间
2026年7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
四、工作要求
(一)各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应对照上述检查内容逐项开展全面自查自纠,于开业前完成问题整改。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且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经营单位,我局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三)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游泳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23-83220110。
特此通告。
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