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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化:塑造“法蟹畅行”品牌 66.97亩蟹塘发包纠纷这样平息
  • 信息来源:兴化市委宣传部
  • 发布日期:2023-12-18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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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政法单位不懈努力,彻底化解了我们村的矛盾,目前我们已经采用更加规范的蟹塘发包方式,在江苏省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公开发包。”近日,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安丰镇双凤村委会党总支书记王万俊向由安丰镇人大主任、政法委员王兵带队,镇网格化中心主任张伟、兴化公安局安丰派出所副所长吴捷、兴化法院安丰法庭副庭长赵怡、兴化市安丰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朱学兵一行人组成的回访团队介绍,“要是小翔(化名)这几天完成蟹款回笼,也会参加今天的活动。他还在电话里一再表示不会再去找老根的麻烦了。”

      “兴化市塑造‘法蟹畅行’品牌,政法部门合力维护素有‘中国河蟹第一镇’安丰镇的经济秩序,有力保障了富民产业高质量发展,这起66.97亩蟹塘发包纠纷的顺利审结就是其中一个典型案例。”兴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杭雯告诉记者。

固定资产折旧补偿谈不拢

      王万俊提到的村里矛盾,还得从2009年说起。

      2009年10月30日,被告小翔与部分村民代表签订双夏六组66.97亩蟹塘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从2009年10月30日至2019 年10月30日止。合同到期后,2020年3月3日,原告双凤村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对外发包这块蟹塘的经营权,村民老根(小翔亲戚,化名)以更高的价格中标,并按协议约定交纳了土地租金、村级管理费等。

      按照当地交易习惯,村里蟹塘发包合同不会对前一任养殖户添置的附属设施,如蟹舍、增氧器、防盗网、小船、吸水机等固定资产作明确约定,而是由前后任承包者自行协商。这个传统习俗导致老根按合同约定进场对蟹塘进行管理时,遭到小翔夫妻的阻止而发生纷争。为此,兴化市委政法委打造的政法部门用法治方法服务蟹业发展的“法蟹畅行”品牌派出安丰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朱学兵,带领调解人员开展多次调解工作。

      小翔心里一直不愿意放弃这块蟹塘的经营权,并对老根承包这块蟹塘没有事先沟通而不满,他在调解中,一口开出了15万余元的固定资产折价费用,超出了新购置这些固定资产的费用数倍,致使调解工作始终无法推进。

诉讼期间被告小动作不断 

      为了带领村民共建富民产业,双凤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小翔停止对66.97亩蟹塘的侵占,并停止对实际承包人老根的阻扰,赔偿原告损失等。兴化市法院安丰法庭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此案。

      法庭受理此案之时,正是养蟹清塘之际。为此,老根准备一边等法院判决,一边开始经营蟹塘。可万万没有想到,他刚开始用设备清塘,小翔夫妻就再次过来阻止施工,并拨打110报警,极力阻止老根对蟹塘的管理。好在每次报警,民警到现场调解时,都坚持从维护经济生产的角度出发,保障了老根塘圩修复与蟹塘生产。“公安、法院、司法调解人员都尽力维护我的合法经营权益,保证了我一边打官司、一边生产经营。”老根向记者表达了对政法部门的感激之情。

法院依法判决实现多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小翔转变战术,以其享有蟹塘中部分地块承包经营权为由,要求归还该承包田,他要恢复种植。同时提供其与一户村民的换田协议。

      法院查明,被告小翔提供的换田协议系倒签协议。为此,法院多次对小翔释法说理:基于案涉承包地形成蟹塘作为一个整体,相关权利、义务亦已形成整体,不能因小部分人意见不一致就否认合同的效力,而损害绝大部分承包户的利益,这与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土地、鼓励交易的政策目的不符。因此,对于不同意的承包户的流转自主权,对其权利保护并非无条件,在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冲突时,对流转自主权的无条件保护所实现的价值与限制保护所实现的价值相比较,位阶高的价值优先予以保护。

      此后,法院判决被告小翔让出位于安丰镇老圩夏家六组约66.97 亩蟹塘,并不得对上述蟹塘有侵占以及阻止新承包人在蟹塘进行养殖的行为。被告小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兴化市安丰镇双凤村村民委员会9万余元之后,再也没有去阻扰老根的生产经营,同时法院的判决也再次提醒村民无理由阻止正常生产经营是要承担责任的。

     “兴化市塑造‘法蟹畅行’品牌,通过公安、法院、司法接力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仅维护了村委会的权益,也保证了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经营权的老根的权益,更是保障了全村35户村民的合法受益权。”兴化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杭雯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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