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9-27 17:36
- 浏览次数:
围绕“兴有颐养”民生工程实施,按照提质量、定标准、强监管的措施,大力发展普惠性、互助性养老服务,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完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智能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85号)、《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20〕59 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根据本地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国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编制全市区域养老服务设施(机构)专项规划,突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机构)、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机构)、综合性养老住区规划布点,促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合理布局、均衡发展。到2023年底,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村(居)社区覆盖率达90%以上;城市街道建有1所以上具备日托、上门服务等功能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到2025年,建有1个以上集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文体娱乐、后勤保障、机构运营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住区。(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优先将经济困难的高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保障重点。扩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范围,到2023年底,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现全覆盖。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形成稳定可持续筹资机制,增强老年人长期照护经费支付能力。全面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探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面向居家的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三)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可以采取政府回购、租赁等形式,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新建住宅小区和已建成住宅区配建(调剂)的养老服务用房到位后,移交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由所在社区(村)专项用于养老服务。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范化、社会化运营,适当提高运营补贴标准,建立与服务内容、人次、质量、评价和机构等级挂钩的差别化补贴制度,支持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养老企业承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服务。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经济困难、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结合城镇老旧住区改造,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分工负责)
(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加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设施建设,提升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照护能力。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结合乡镇特困人员数量、集中供养需求、身体健康状况等因素,充分利用现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资源,因地制宜、分院施策、转型升级。到2024年,建成市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5所符合《江苏省失能(失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具备长期照护能力、可接收全市范围内失能(失智)特困老年人的集中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积极拓展该机构对区域内其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农村养老机构的技术指导、互助协作、人员培训等功能,发挥其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提升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拓展延伸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向周边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康复辅具租赁、护理技能实操培训等服务。(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工负责)
二、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
(五)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鼓励将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接受社会寄养老人的护理费和床位费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社会化运营或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到2023年,全市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率超过80%,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30%。(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
(六)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奖补资金与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挂钩机制,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同等享受财政扶持政策。运营一年以上且通过等级评定的新增民办养老机构,按照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以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100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7000元;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护理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5000元,普通型床位每张补贴不低于3000元,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按40%、30%、30%比例按三年补贴到位。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各类养老机构收住非政府供养老人享受床运营补贴,基准运营补贴标准为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自理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等级评定为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分别按照基准补贴标准的1.2倍、1.4倍、1.6倍、2倍确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七)完善养老服务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尊老金制度,对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按照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30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尊老金。持续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根据老年人经济和能力状况,区分政府补贴对象和政府普惠对象,到2022年,全市高龄老人,特困、低保家庭中失能半失能老人接受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全覆盖,服务对象范围逐步向空巢、独居老年人扩展。通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积极挖掘社会需求,鼓励老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个性化服务,拓展养老服务自费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制定失能(半失能)老人助浴补贴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上门助浴或者接送助浴服务,解决失能、残疾等行动不便老人的洗浴困难。扩大老年人助餐服务范围,制定老年人助餐补贴标准,支持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社会组织,采取 “中央厨房”“社区食堂”“村居助餐点”等多种形式,到2024年,建立起覆盖全市城市社区、乡镇村居的老年人配餐、送餐体系。(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八)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扶持培育一批本地专业养老服务组织和老年康复辅具、食品药品、益智产品等涉老企业,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大力发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兴业态,更好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稳步推进中高端养老模式,打造环境温馨,服务优先,管理规范,居住舒适的养老场所。探索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老年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依托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老年康复辅助器具展示馆和适老化项目体验馆。强化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以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九)推动智慧养老服务发展。2022年底前,全面建成我市 “智慧养老信息平台”,大力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依托“互联网+”“物联网+”、电话热线、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建立远程智能安防监控系统,预防和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的发生;开发形式多样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培育养老服务新业态、新模式;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菜单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智慧养老信息平台”与市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通过接口对接或SDK方式实现调取及应用展示。推进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重点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社区服务、新闻媒体、社交通讯、生活购物、金融服务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适老化改造,使其更便于老年人获取信息和服务。针对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智能终端的应用困难,组织行业培训机构、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能力培训,提高老年人对智能化应用的操作能力。(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综合指挥中心分工负责)
三、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十)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探索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访、康复护理、生活照料、安宁疗护等专业养老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制度,对长期需要家庭成员居家照护的失能(失智)、残疾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临时性替代照护服务,减轻家庭成员照护负担。将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建立“养老服务顾问制度”,重点为高龄、失能、独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服务。积极推广“爱心门铃”“时间银行”等做法,鼓励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和互助式养老。到2024年,基本建成居家社区“15分钟养老服务圈”。(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一)补齐机构养老短板。持续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和场所安全提升专项行动,确保全市所有养老机构重大和实体性安全隐患全部清零。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到2022年底,所有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设施、器材按照标准要求配置到位。鼓励社会参与建设医养型、规模型、标准化养老机构,现有小而散的民间全托养老服务场所,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备案条件的予以取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二)提高医养结合水平。全面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23年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 80%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鼓励以农村二级以下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对社会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限制。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同时给予适当奖励用于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的运行和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实行备案管理,简化申办手续和流程。养老机构可以通过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卫生院等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聘用医护人员的方式,解决医生、护士人员不足的问题,签约机构的医生、护士每周在养老机构服务时间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半天。到2023年,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养老机构与协议合作的医疗机构普遍开通转诊绿色服务,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3年底,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80%。(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养老服务业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建立依据职业技能、工作年限、工作强度与入职补贴、服务价格、工资收入挂钩的结构化工资制度,提高养老护理员的薪酬待遇,增强职业吸引力。对取得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对连续在同一养老机构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护理员,择优给予一次性入职补贴。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工程,到2025年,全市每年培养、培训初中高级养老护理员和失能家庭护理人员不低于50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不少于12学时。配齐配强养老机构一线人员,医疗、护理人员与入住失能(失智)和自理老年人比例分别不低于1:4和1:10。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参加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可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融媒体中心分工负责)
四、健全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十四)强化养老服务组织保障。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年度综合考核和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内容。建立政府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合力。强化养老服务管理职能,按照区域内养老服务对象数量、需求和事项等因素,确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展养老服务所需工作人员数量,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和资源,积极推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基层养老服务能力。(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分工负责)
(十五)加大养老服务多元投入。完善政府投入机制,提升精准化投入水平,市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性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重点购买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适化改造、养老护理员培训等服务。鼓励慈善资金、社会资本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参与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商业银行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贷款,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险产品,支持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养老服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行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养老服务用房供地。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做到应保尽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凭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者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者租赁手续。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为降低初始投入,鼓励以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公共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地;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同步移交给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以及政府闲置房产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的,可以交由承担本辖区养老服务的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低偿或者无偿使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七)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所有养老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要加强监管责任,防止虐待老人现象发生。建立覆盖养老服务机构法人(负责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加强信用监管和信息公开。建立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对象名单的个人和养老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失信个人不得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失信养老服务机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和享受政府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养老服务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加大“互联网+监管”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建立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平台,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办和民政局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机关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市领导指示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的同志主持。联席会议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养老服务工作,研究决定养老服务发展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分析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拟定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市级事权的政策性、制度性问题,研究审议市级养老服务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和监督全市养老服务业务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落实;加强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市政府办、市民政局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