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
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交换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兴化卫健委
  • 发布日期:2019-08-27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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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各派出所、各殡仪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泰州市有关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规定,为省、泰州市高质量发展指标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信息,根据泰州市卫生、公安、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泰卫防[2014]6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泰卫疾控[2019]13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死亡证的签发、使用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或来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医师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的居民,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师根据死者家属持有的死者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通行证、流动人口需同时提供居住证),死者户籍或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证明,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并进行死因推断之后,详细填写《死亡证》中调查记录等项目,调查记录须由家属签名。

3、对未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医疗机构负责医师在开具《死亡证》时,死者家属除需提供正常死亡的申报材料外,还需提供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方可开具。

(二)交管、刑侦部门、派出所

1、对非正常死亡者,交管、刑侦部门、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参与死因调查,委托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2、派出所凭《死亡证》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

(三)殡仪馆

凭《死亡证》第四联办理殡葬手续,无《死亡证》不得火化。

二、死亡信息校核、交换与共享

1、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疾控中心负责建立全市死亡人口信息库,定期对死因监测系统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落实死因监测工作,规范填写《死亡证》,并在规定时限内(城区7天,乡镇15天)完成信息系统登记报告工作。各派出所加强常住人口信息管理,建立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库。各殡仪馆建立死者火化信息管理库。

2、开展信息校核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殡仪馆按月填写《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表》。殡仪馆、刑事科学技术室每月5日前将交换数据表报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及时反馈至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疾控中心反馈的名单,每月做好死亡漏报人员信息的核实、补录工作。各派出所、医疗卫生机构按月开展辖区人口死亡信息比对和校核工作,补漏查错,确保人口死亡信息及时性、完整性、一致性。

3、派出所每年1月20日前向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上年末本地区分性别和年龄组的户籍人口、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人口统计数据。

三、主要措施

1、建立互联互通的联席会议制度。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建立人口死亡信息管理工作联络员和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部门间联席会议,交流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医疗卫生机构、派出所、殡仪馆要明确专人负责死因监测、死亡信息登记工作。

2、强化培训与督导。疾控中心负责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对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卫健委、公安局、民政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派出所、殡仪馆《死亡证》的使用、信息库的建立、《人口死亡信息交换数据表》的填报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

3、保障数据安全。实行人口死亡信息使用申请审批制度。人口死亡个案信息不得用于人口管理和统计分析以外的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应用平台及数据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保护制度要求,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加强用户与权限管理。

附件: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三部门数据交换内容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开具流程图

 

                       

兴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民政局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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