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
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兴化市教育局
  • 发布日期:2019-10-23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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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教财〔20193

                                        

 

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要求,对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将《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兴 化 市 教 育 局              兴化 市 财 政 局

   

 

 

兴 化 市 民 政 局         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兴化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     兴化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0月16日

 

 

 

 

  兴化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10月16日印发

 

 

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或幼儿(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报送所属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并与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向上级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库。

第八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资助工作人员等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应以适当方式邀请学生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工作组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困境儿童(含孤儿),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困境儿童(含孤儿);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4.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残疾学生;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7.学生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

1.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子女;

2.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3.父母双方残疾、父母双方务农、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等情况导致家庭仅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人均收入低,且家庭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

2.家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就读且其中有一名及以上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父母一方有残疾、父母一方下岗(失业)且未能再就业、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经济收入低等情况导致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提前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报送同级信用管理机构。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按核准的认定结果,相应实施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教育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兴化市教育局、兴化市财政局、兴化市民政局、兴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兴化市人民政府扶贫工作办公室和兴化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

兴化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信息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县(市、区)

家长电话

学校名称

年级

班级

家庭及成员信息

现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数

姓  名

称谓

年龄

健康状况

职业

工作(学习)单位

年收入(元)

家庭经济信息

£ 建档立卡家庭   £ 低保家庭   £ 困境儿童 (含孤儿)  £ 残疾学生   £ 特困职工家庭    £残疾人子女

£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是否单亲家庭

£是  £否   是,£父母一方去世  £父母离异

赡养老人情况

£ 赡养3名及以上老人   £赡养2名老人  £赡养1名老人

是否多子女上学

£是  £否   是,情况描述:

家庭房产情况

£自建房  £商品房  £其他  (家庭拥有房产共______处)

家庭是否有汽车

£是  £否   是,情况描述: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是  £否   是,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是  £否   是,情况描述: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是  £否   是,情况描述:

家庭负债情况

£是  £否   是,负债原因描述:                        

其他情况:

曾获国家教育资助情况

曾在(  )幼儿园、(  )小学、( )初中、(  )普通高中、(  )中职获得过资助。

本人(或监护人)承诺上述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失信行为,愿意按《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接受惩戒。

                             申请人(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村)委会审核意见

(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困境儿童(孤儿)、残疾学生及已接受过资助的学生此项不填)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公章: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以下由学校填写)

班级意见

经核实,该生符合资助条件,建议给予资助。

 

 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走访意见

经走访核实,该生符合资助条件,建议给予资助。     

走访人员:

 

                           年   月   日

学校认定工作组意见

经核实该生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低保家庭学生   £困境儿童 (含孤儿)  £残疾学生   £烈士或优抚家庭子女   £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特困职工家庭学生   £残疾人子女

£患重大疾病学生  £其他困难学生 

经评议,认定该学生为:

£特别困难   £比较困难 

£一般困难   £不困难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校意见

£同意该同学资助申请并按规定政策及标准进行资助。

£不同意该同学资助申请。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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