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和医疗保障
兴化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系列政策宣传(二)
  • 信息来源:医疗保障局
  • 发布日期:2020-12-21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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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医保规〔2020〕3号),现将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含参照住院)政策梳理公布如下:

一、普通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泰州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400元、二级600元、三级800元,转泰州市外医疗机构为1100元。

同一结算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参保人员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等级就高收取;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增收一次起付标准。

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及器官移植,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跨结算年度连续住院,本次住院新的结算年度内不收起付标准,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按首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二)报销比例

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按年度累计,分段报销比例如下:

1、按规定转诊报销比例

费用分段

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

泰州市内二级

泰州市内三级

按规定转泰州市外

起付标准至6万元

85%

70%

63%

58%

6万元至20万元

63%

63%

63%

58%

医保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费用年度累计超过20万元部分,基本医保不予报销。

2、按规定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各类统筹待遇与在泰州市内相同。

3、不按规定转诊或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不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泰州市范围内二级及以上或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在转诊待遇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二、精神病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患情感性精神病(含躁狂型、抑郁症)、精神分裂症(不包括单纯型),需办理备案(持病史资料在我市第四人民医院办理)后,才能享受精神病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定点专科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床日付费,付费标准为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150元/天、二级及以上210元/天。超出付费标准部分,在泰州市内医院治疗的由医院承担,在泰州市外医院治疗的由参保人员承担。

三、抢救医疗待遇

经抢救后住院治疗或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抢救费用参照住院待遇规定报销。

四、住院分娩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因住院分娩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助,住院分娩补助标准为2000元/人次。低于限额补助标准,按实补助;超出限额补助标准,按限额标准补助。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特殊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一般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5万元;起付标准至10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报销60%;10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报销70%。

困难群体参保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报销比例较一般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应首先选择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如需到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应到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到我市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应到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手续!!!

2.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在异地就诊需手机下载“泰州人社”APP,登录后上传相关资料备案或到我市医保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跨省异地就医人员也可登录微信小程序“国家异地就医备案”进行备案!!!

3.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直接到泰州市内二级及以上或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除部分定额、限额结算的项目外,报销比例在转诊待遇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

 

 

兴化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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