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2-14 09:41
-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行为,依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 年省政府第 5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起草了《兴化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2013年出台了《兴化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上市出售实施细则的通知》(兴政发〔2013〕2号),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文件中涉及的国土资源局、地税局、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地产管理处部门名称、单位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办事流程也随之改变,群众办事带来诸多不便,为此我局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列为全市一件事改革,不断提升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获得感。
二、取得完全产权的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满五年后,产权人通过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满足五年的时间以契税发票或者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三、缴纳土地价款的计算方式
根据《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51号令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
兴政规〔2013〕2号《兴化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上市出售实施细则》文件规定比例为30%,《兴化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仍然沿用该比例;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购买时基价为2400元/㎡,原购房总价为2400*80=192000元,出售评估价为7000元/㎡,出售评估总价为7000*80=560000元,按出售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二手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的差价的3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为(560000-192000)*30%=110400元。
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