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07-2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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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保护大纵湖水域生态环境,巩固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工作成效,严防出现复养现象,充分发挥大纵湖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功能,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大纵湖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出台《兴化市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适应范围
大纵湖兴化市境内的水域
2.本办法主要落实
中堡镇成立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工作专班,明确一名副镇级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工作,并抽调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相关村(居)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水域的巡查、上报工作,协助上级单位、部门对非法圈圩养殖以及围网养殖等行为的取缔和矛盾化解工作,严防出现新的圈围养殖等违规占用水域行为,严防已清退的圈围养殖死灰复燃、反弹回潮。市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单位)之间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强化部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巩固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工作成效。
3.本办法主要内容
中堡镇是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的落实主体,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巡查,严防圈围养殖行为的发生,全程负责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的长效管理工作。每半年向市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工作,分析问题,剖析原因。
对违规签订圈围养殖承包合同进行发包养殖,造成新增圈围养殖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所在村及乡镇的失责失管责任。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和林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大水面生态渔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有效发挥大水面渔业生态功能,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强化科技支撑,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利用,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走出一条水域生态保护和渔业生产相协调的大水面生态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道路。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大纵湖圈围养殖清退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