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行政机关编制了《兴化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以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兴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nghua.gov.cn)上查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概况

  主要包括:本市领导介绍、照片、分工、简历及本市机构设置情况。

   (二)政策文件

  主要包括: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

   (三)权责清单

  主要包括:本级政府的权责清单。

      (四)重要会议

  主要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召开及会议内容的情况。  

      (五)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六)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市人事任免、干部选拔、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人员招聘信息。

   (七)重点领域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重点领域各类信息。

   (八)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信息。

   (九)统计信息

  主要包括: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分析解读信息。  

      (十)应急管理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十一)信息公开年报

  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通过兴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nghu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可以通过兴化市档案馆(拥绿园路1号行政中心5号楼)、兴化市图书馆(长安中路 592号)、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长安中路19-1号)的查阅点进行查阅。另外,本行政机关还通过微信公众号(中国兴化政府网)、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23-83326816 ;

通信地址:兴化市拥绿园路1号,邮政编码:225700;

作息时间:1月1日- 6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7月1日- 9月30日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10月1日- 12月31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2:00-5:3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

  (一)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也可在兴化市人民政府网下载电子版本(附件)。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公开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地址: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邮编:225700。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兴化市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申请编号、密码,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二)申请的处理

  本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的时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确定)。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