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职工基本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改革后,对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有没有什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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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一)支付在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二)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三)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四)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五)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养身保健、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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