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索引号 | 15/2020-0464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9-29 |
文号 | 时效 |
《兴化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0-09-2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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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电动自行车因为便捷实用,成为当前人们重要的出行工具,据近年来的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涉及电动车的死亡事故,93%以上由于驾乘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颅脑损伤死亡,如果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伤害程度。为贯彻落实省、泰州市关于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结合我市实际,全面部署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行动。
二、整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2.《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3.《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
三、主要内容
1.《兴化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规定了整治工作目标、实施步骤、部门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2.《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实施时间和范围的通告》规定,自2020年8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相关链接: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兴化市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