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
《关于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发展的 扶持政策》的解读
  • 信息来源:商务局
  • 发布日期:2018-10-15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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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发展,在原扶持政策-《关于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经过修改、补充、完善,形成《关于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以下简称“扶持政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8年7月28日颁布并执行,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扶持政策执行时间是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扶持政策中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政策资金申报主体的基本条件是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在我市工商注册,申报个人网商原则上应身份证显示为兴化人,发货地应属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报企业具备健全的基础管理和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信息资料真实并能按规定对外报送;政策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年度考核”,作为奖励依据的数据采集时间节点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2018年度政策资金预计2019年年初组织申报。
  扶持政策内容:
  第1条 全力打造电子商务产业园
  鼓励电商企业入驻市电子商务产业园,开发区管委会制定了具体扶持政策,内容包括对入驻园区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第1-3年按8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给予100%全额减免,第4-6年分别给予40%、30%、20%的减免。
  对市电商产业园出租的办公、仓储设施,由市财政给予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每平方40元的补贴。
  第2条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与推广。
  对运营一年以上、活跃用户超过80家的大宗农产品、不锈钢制品、木船制品、脱水果蔬食品(调味品)等特色产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平台当年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品牌建设、市场推广等投入一次性给予10%的奖励,单个平台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项目申报须提供“投入”的有效票据。
  第3条 电子商务运营和服务。
  市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需畅通咨询服务热线“83269110”,年服务电商500家(人)以上,经认定,市财政给予电子商务运营服务中心每年补贴10万元。
  以下第4- 6条,均为对新增电商创业人员、企业的扶持,鼓励通过电子商务创业:
  第4条 对新增的电商创业人员给予年500元的补助。主要由平台推荐申报,由钢牛网、蟹库网、供销通、邮乐购、富民农产品批发市场网上平台等平台推荐今年新入驻平台的商铺的初次电商创业人员。
  第5条 对今年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市财政每年对其缴纳给平台年度服务费的3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6条 对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电信运营商对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在当前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再减免30%。
  第7条 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市场。
  对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部门或国家行业协会组织的电子商务专业展览会,给予每个标准摊位境外2万元、境内1万元的补助,同一个企业全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8条 对 “兴化馆或兴化商城”等,销售兴化特色产品,年网上交易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该“兴化馆或兴化商城”运营商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9条 对企业应用B2C或C2C平台进行交易,销售本地特色产品,对年网上交易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年交易额0.5%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第10条 评选 “十佳电商创业明星”。
  对销售兴化特色产品且首次申报的电商创业者,年网上零售额达50万元以上的,根据业绩,评选出“十佳电商创业明星”,对前十名,分别给予2万元(2名)、1.5万元(3名)、1万元(5名)奖励。培育中小电商发展。
  以上第9、10条中网上销售本地特色产品所指,一是众所周知的兴化特色农产品,如兴化大米、大闸蟹、小龙虾、龙香芋等,二是自己工厂生产并网销的产品,如脱水蔬菜、木船等,三是兴化的电商企业销售兴化其他工厂生产的产品,须提供生产工厂销售的相应的税票。
  第11条 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零售业务。
  第12-14条 鼓励争创品牌。
  对新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平台、示范镇,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示范社区、乡镇电子商务特色产业园(街)区、示范村、示范企业,电子商务“十强乡镇”“十强村”), 泰州市电子商务“十强乡镇”“十强村”, 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不等的奖励。
  第15条 加强电子商务实用型人才培训。每年按照当年培训实际人数每人补贴300元,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目前仅限于补贴市电子商务培训中心。
  第16-18条 加大人才引进、融资、重大项目扶持力度。

 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持续发展的扶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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