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选编(二)
  • 信息来源:泰州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0-12-0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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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报告等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案例简述】

2019523日,王某向乌鲁木齐市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关于实施中泰集团环鹏公司后峡工业基地职工住房异地安置工作有关事宜的报告》等涉及职工安置补偿相关文件”。乌鲁木齐市政府于201964日作出乌政信公函〔20193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王某其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王某不服该告知书,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乌鲁木齐市政府出具乌政信公函〔201937号补充情况说明,告知王某其在法庭上提出的部分文件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棚改办文件,建议王某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棚改办咨询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泰集团环鹏公司属自治区国有企业,中泰集团环鹏公司职工搬迁、安置、补偿等相关工作由自治区统一安排,建议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咨询。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以取得上级部门的指导,系上下级机关内部工作联系公务文书。故报告为内部、过程性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王某向乌鲁木齐市政府提交信息公开书面申请中,有具体名称的文件为《关于实施中泰集团环鹏公司后峡工业基地职工住房异地安置工作有关事宜的报告》,从文件名称即可看出,该文件属报告,是乌鲁木齐市政府就有关工作事宜向上级机关提交的汇报工作的公务文书,文书中的请示内容是否被上级机关予以肯定,关于汇报内容后期是否有变动均具有不确定性,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依法可以不予公开。乌鲁木齐市政府依法对王某的申请作出的3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王某在一审庭审中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乌鲁木齐市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说明,明确告知了各个文件的制作和保存机关,并建议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棚改办咨询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答复职责。

20204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新行终13

【法理释义】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处于行政决定过程中的信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对于此类信息的不公开,主要考虑到行政行为尚未完成,公开可能会对行政机关独立做出行政行为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是为了保护行政机关之间坦率的意见交换、意见决定的中立性,或者公开该信息具有危害公益的危险。

新《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过程性信息的认定采用“状态说”标准,即只要是在结果作出前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不管最终结果是否形成,均属于过程性信息,且可以不公开该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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