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选编(三)
  • 信息来源:泰州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0-12-0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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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送达时间应如何确定?

案例简述】

20161122日,仪征市人民政府收到某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位置于仪征市火车站至枣林湾的站前路规划建设的有关信息。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61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后在该公司指定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送达但并未明确邮寄地址的情况下,于20161212日按照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即该公司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邮件上的寄件人地址),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挂号信在邮政部门投递过程中,因无人签收,于20161219日被退回至仪征市人民政府。

20161219日,该公司以仪征市人民政府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仪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于20161220日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某电话联系,确认邮寄地址,并于20161221日改用EMS方式再次向该公司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公司于20161222日签收。

扬州市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仪征市人民政府于20161122日收到该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6128日作出、20161212日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且该公司在本案听证会上也认可上述邮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该公司的有效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电话。因此,仪征市人民政府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法定期限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况且,仪征市人民政府在得知其寄送的挂号信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后,又及时按照同样的地址进行了二次邮寄送达,该公司亦已实际签收,充分保障了该公司的知情权,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2017120日,扬州市人民政府决定:驳回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案例来源:扬行复〔201676号)

【法理释义】

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不完全等同于申请人事实上的收到。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的送达有三种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和邮寄送达。

在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这两种方式下,向申请人送达等同于申请人事实上收到。在邮寄送达方式下,行政机关交寄之日,视为向申请人送达之日。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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