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0-10-1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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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各部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发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评相结合、日常网上评测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日常网上评测
根据公开信息更新情况,分类专栏维护情况等每季度进行内容保障通报并评分,年终按累计成绩折算为年度考核得分。
(二)自查自评
各考核单位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按照考核通知时间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年终考评
在各考核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 结合日常网上评测,通过报送考核材料和普查等方式进行年终考评。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