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和常见问题选编(一)
- 信息来源:泰州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0-11-1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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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如何处理?
【案例简述】
2019年8月6日,范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该局下属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开青山路1号产权置换卷宗原件查阅、复印并复印件盖章。2019年8月28日,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常自然(依)〔2019〕第14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中告知范某某,因其本次申请事项与该局此前答复范某某的常自然(依)〔2019〕第1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所涉事项相同,故不予重复处理。范某某收件后不服,向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复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经复议作出维持决定。范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范某某的起诉。范某某对裁定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118号告知书已答复上诉人,上诉人仍然向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系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不予重复处理”的140号告知书,并未侵害上诉人的知情权,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
2020年3月20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苏04行终30号)
【法理释义】
对于“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可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进行甄别。形式甄别,就是看申请人本次申请公开的内容是否完全包含在此前申请公开的内容中,申请人可能增加或者减少字数、改变表述,但是语义依旧一致。实质甄别,则是看本次申请与此前申请,实质上是否指向同一政府信息。申请人经此前申请已经知晓相关政府信息,或者在行政机关已尽释明义务,申请人仍不放弃申请的,行政机关可告知申请人已构成重复申请并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