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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兴化市
  • 发布日期:2023-10-12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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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引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明确监管职责,我市制定了《兴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15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省信用办省编办江苏省加强涉审社会中介机构信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省协调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20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明确要求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2014年12月,泰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中介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2年6月,泰州市委、泰州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22年7月,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2022年9月,泰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泰州市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现代政务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均明确要求规范中介服务。

2022年7月,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关于印发〈兴化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022年10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建设“兴舒畅”现代政务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2023年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优化企业服务若干措施》,均明确要求引导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执业服务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监督管理和附则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中介机构定义及分类;第二部分规定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小组运行模式,明确了各部门监管职责及分工;第三部分规定了行业协会职责、中介机构执业备案与登记、执业记录、服务规范公开;第四部分规定了中介超市入驻要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多维度综合评价;第五部分规定了监管原则、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禁止、政府部门禁止性行为、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禁止、问题线索反映方式、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处理;第六部分规定了各行业中介机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办法施行日期。

三、组织保障

我市建立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纪委监委、政府办、效能办、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人社局、税务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水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卫健委、文体广旅局、气象局、民政局、科技局、商务局、公安局、政法委、综合指挥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中介机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局,承担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中介机构管理的重大问题和涉企中介服务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的交办督办。

链接:兴化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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