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文件
索引号 3212810002/2024-210126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兴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03-12
文号 兴政办发〔2024〕5号 时效 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3-12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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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兴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江苏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3〕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并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制定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于每年11月向市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并说明理由、主要依据、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计划完成时间等。

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前,应当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公开征集机制,向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等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建议。

第六条 市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以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交市有关部门研究。

第七条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市有关部门研究论证。

第八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决策事项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充分论证,认为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纳入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一并报送;认为不需要或条件不成熟的,应当及时与建议人或建议单位沟通反馈,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有关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

第九条 市司法局收到市有关部门报送的下一年度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后,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市司法局拟订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后,应当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提请市政府办公室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委同意。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市委同意后,市政府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向社会公布的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列明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公布后,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并依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相应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未按计划拟订决策草案的,市司法局应当督促决策承办部门抓紧拟订并报送决策草案,或提交情况说明,并按第十四条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决策承办部门提交的决策草案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决策草案退回决策承办部门,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司法局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集体会议审议。市政府办公室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催办。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将集体审议前审查与发文前审查相结合,确需对列入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或者新增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市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文字解读】关于《兴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链接:【动漫解读】关于《兴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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