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810002/2024-210129 | 分类 | 科技、教育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9-12 |
文号 | 兴政办发〔2024〕35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4-09-12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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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5日
兴化市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拨投结合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与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合作,引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探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联合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共同对各类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以“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为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苏研院〔2021〕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大项目主要包括:具有广泛市场应用前景的原创性核心技术创新项目;可引领我市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创新项目;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创新项目;需跨领域联合实施的重大集成技术创新项目;产业重大关键装备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条 拨投结合是指将用于项目研发的财政资金在项目进行市场化股权融资时转化为相应投资权益的支持模式。
第三条 重大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组织 实施,采用拨投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立项论证、项目实施、权益实现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论证按照江苏产研院有关方式组织实施,由江苏产研院组织力量,采用尽职调查、专家论证等方式形成相关报告,明确项目目标、研发团队、技术指标和成果、里程碑节点、研发任务经费预算和拨付方式等关键内容,由江苏产研院审核通过。
我市依据江苏产研院的决策结论,按“三重一大”投资决策程序,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同比例跟投。
第五条 对拟引进采取拨投结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研 发合作资金由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我市资金按1:1:1比例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段拨付,并各自明确资金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
第六条 我市根据项目落地需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重大项目研发创新(落户戴南镇和开发区的项目资金由戴南镇和开发区财政承担,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并拨付给相关乡镇)。项目落户乡镇园区是研发合作资金的拨付主体、项目组织和管理的执行主体。我市相关国有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是项目公司的投资主体,参与项目投资、转股等运营工作(落户戴南镇和开发区的项目投资主体由其国有公司负责,落户其他乡镇的项目投资主体由泰州市兴化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责)。
第七条 重大项目的研发工作以项目公司为主体组织实施,由各乡镇园区和项目公司签署研发合作协议。
第八条 项目公司由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项目团队、其他参与方共同另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团队控股,团队占股原则上不高于90%。注册资本金以现金方式缴纳,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认缴的出资在项目团队实际缴纳出资之后同比例实缴到位。国有公司可委派董事参与项目公司重大决策,也可委派监事监督项目公司运营。
第九条 项目公司须制订清晰、具有实施性且有利于创新 的员工激励机制。研发合作期内,原则上项目团队不得转让其股权。
第十条 重大项目的研发合作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研发合作资金按里程碑分阶段进行拨付。我市资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支持的研发合作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三分之一,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团队投入的自有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省、泰州市、我市投入资金总量的10%。
第十一条 研发合作期内发生研发目标变更、经费预算调整、核心团队人员更换等重大事项,各乡镇园区可参照江苏产研院审定结果采取相关措施,如需我市配套增加跟投资金,需按“三重一大”投资决策程序,经有关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对研发合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购置费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转让、权利许可、技术服务、咨询等购买。
(二)设备、材料等固定费用。主要用于研发及中试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等购买。
(三)场地费用。主要用于研发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场地的租金、装修、物业等。
(四)人力资源费用。主要用于直接参与项目研发人员的劳动报酬、五险一金等。
(五)外协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给项目公司以外单位的检测、加工、设计、试验等费用。
(六)其他可变成本。主要包括项目公司日常运行所需的办公、差旅、会议、水电、燃油动力等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须加强研发合作资金管理,如出现弄 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以及向项目公司的关联方输送利益或发生违背公允定价的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各资金拨付主体将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研发合作期内,项目公司开展市场化股 权融资时,各资金拨付主体实际投入的研发合作资金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转化。具体转化方式包括:
(一)股权转化:指以股权转让或增资的方式使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获得项目公司的相应股份。国有公司获得相应股份后,需将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返还财政,戴南镇和开发区财政承担的返还戴南镇和开发区财政,市级财政承担的返还市级财政。
(二)资金返还:指项目公司向相关资金拨付主体返还研发合作资金。
第十五条 研发合作资金的权益转化方式由项目公司各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研发合作资金的股权转化遵循以下原则:
(一)转化的股权比例按照应转化的研发合作资金本息(利息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在项目公司股权融资投后估值中所占比例计算。特殊情况可按项目公司各出资方协商确定的比例转化。
(二)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获得股权的对价为零元或者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价格。
(三)股权转化的交割原则上应与对应轮次股权融资同时 完成。如果交割时间不一致的,应确保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应获得的股权比例不被此轮融资稀释。
第十七条 资金返还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公司向相关资金拨付主体返还的金额为应返还的研发合作资金按12%的年利率计息后的本息之和。戴南镇和开发区财政承担的直接返还戴南镇和开发区财政,市级财政承担的由相关资金拨付主体返还市级财政。
(二)资金返还的交割应于外部投资资金进入后的六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在研发合作期内,有市场化投资资金 进入时,由项目公司先提出项目研发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工作由江苏产研院、泰州产研院及项目落户乡镇园区共同组织实施并进行审计。研发合作期结束时,研发合作资金未能实现权益转化的项目,应进行结题验收,江苏产研院公司、泰州产研院公司、国有公司与其他参与方保留对研发合作资金进行权益转化的权利,相关资金拨付主体、国有公司对研发合作资金权益转化进行跟踪监管。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做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决策程序要求,且勤勉尽责,未谋私利,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链接:【文字解读】关于《兴化市重大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拨投结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链接:【媒体解读】加快未来产业培育|兴化市出台“拨投结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