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

信息来源:兴化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23-05-18 15:01 浏览次数: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我是主持人。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新举措,不少税费优惠政策也有了新变化,引起了广大网友的关注,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兴化市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赵观存来到《在线访谈》直播现场,为大家现场解答。

【赵观存】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今天能到《在线访谈》节目,跟网友们一起分享税收优惠政策,探讨便民利民举措。

【主持人】一直以来,我市税务部门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高效统筹税费收入和减税降费,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兴化经济发展大局贡献税务智慧。赵局长,能介绍下我市税务工作取得的成效?

【赵观存】好的,主持人,近年来,我市一直打造“兴税”的品牌,总结提炼出“兴税是我、兴税有我、兴税在我、兴税看我”为核心理念,引导税务干部亮身份、强归属、明责任、重实绩,推动各项重点改革发展任务“兴化进十佳、泰州争第一、全省排前列、全国有影响”。在“兴税”品牌引领下,税务部门全力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缓缴税款等税收支持政策,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等工作均位列泰州第一,全心全意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兴化税收现代化保驾护航。

【主持人】赵局长,请介绍下我市今年开展便民办税的一些政策?

【赵观存】自2014年起,税务部门每年都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今年是第十个年头,至今为止,国家税务总局累计推出54类197项523条创新服务举措。今年,我局以“办好惠民事,服务现代化”为主题,围绕“诉求响应提质、政策落实提效、精细服务提档、智能办税提速、精简流程提级、规范执法提升”六大方面,结合兴化实际,推出22条便民举措,后续还将出台其他措施,包括非接触发放税务Ukey、存量房交易“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等,着力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打造更加暖心、舒心、省心的税收营商环境。

【主持人】小微企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服务主体,赵局长,请问对于小微市场主体,税务部门有哪些新的支持政策吗?

【赵观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主持人】现在正值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不少市民正在申报办理退税或补税,请问今年汇算是否有新推出的优化服务举措?

【赵观存】今年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上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将“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主持人】近期财政部发布公告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那么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哪些减免优惠呢?

【赵观存】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赵观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自用或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将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将自有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如果占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公告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还有减半的优惠吗?

【赵观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主持人】有网友提问,他是一家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季度预计销售收入在25万元左右。请问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赵观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赵局长,一位来自科技服务业企业的网友提问,2023年该企业发生了1000万元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可在税前扣除多少?

【赵观存】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近期新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按照公告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你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1000万元的基础上,在税前按100%比例加计扣除,合计在税前扣除2000万元。

【主持人】感谢赵局长的做客和详细解答,相信通过本次访谈,市民朋友对我市税务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赵局长还有什么话想对广大网友说的吗?

【赵观存】感谢广大网友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年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全市税务系统将以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兴务实之风、尽担当之责,不断优化税费服务举措,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奋力打造兴化税收营商环境最佳体验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主持人】最后,感谢赵局长做客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期待您再一次参加我们的访谈。

【赵观存】谢谢大家!下次再见!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