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
关于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公开
  • 信息来源:兴化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2024-02-29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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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 化 市 惠 民 惠 农 财 政 补 贴 政 策 清 单
序号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简 称政策级次(中央、省级)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牵头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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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租赁补贴中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新青年、大学生、城镇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群体省住建厅
2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乡村振兴计划省级关于实施2022年江苏大学生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的意见(团苏委联〔2022〕5号)苏北五市“志愿服务乡村振兴计划”在岗志愿者生活补贴:1800元/人/月、交通补贴:550元/人/年团省委
3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救助中央、省级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以设区市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0%-40%,制定当地年度低保标准省民政厅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供养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省民政厅
5困难群众临时救助临时救助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一般参照低保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当地月低保标准/30天×临时救助人口×临时救助时限最长为180天省民政厅
6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价格补贴中央、省级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省民政厅
7困难群众节日补助节日补助省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省级按照每人200元标准测算,地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补贴标准省民政厅
8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儿童保障中央、省级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省民政厅
9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生活补贴中央、省级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30%-40%发放,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25%发放;
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当地低保标准100%发放;
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60%发放
省民政厅
10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护理补贴中央、省级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城镇、农村分别按不低于每人每月130、90元标准发放省民政厅
11尊老金补贴尊老金省级《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300元,80-99周岁老年人的发放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省住建厅
12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贴资格补贴省级《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取得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1000、2000、3000、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团省委
13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入职奖励省级《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民养老﹝2021﹞17号)在省内连续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满5年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具体标准由市县制定。省民政厅
14就业技能培训就业培训省级《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9〕36号)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由市县确定省民政厅
15求职创业补贴求职创业省级《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1500元/人省民政厅
16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社保补贴省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
3、《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69号)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所缴纳社保费的1/2-2/3省民政厅
17创业培训
省级1、《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8〕384号)
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由市县确定省民政厅
18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物价补贴省级《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3%-5%(不含5%)之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CPI或SCPI当月同比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省民政厅
19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燃油中央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260元/年/车主省民政厅
20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残疾学补省级《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号)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高中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0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学年不低于1500元省民政厅
21省级水库移民补助移民补助省级《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库移民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2〕8号)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 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600元/人省住建厅
22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保补贴中央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120元/亩团省委
23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中央1、《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根据资金及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县域内补贴标准统一。省民政厅
24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生猪处理三级分担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中小散户各地自主确定省民政厅
25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疫病防控三级分担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规模养殖场补贴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免疫用量×我省实际选用同类疫苗当年度中标价格平均值省民政厅
26农业救灾资金补贴救灾补助中央、省级《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受灾农户视情况确定省民政厅
27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贴秸秆还田省级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种植户由市县自主确定,省级分别按照苏南、苏中、苏北(兴化、高邮、宝应)10元/亩、20元/亩、25元/亩测算省民政厅
28生态型犁耕深翻补贴秸秆还田省级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试点的种植户由市县自主确定,省级按照40元/亩测算省民政厅
29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机购置中央、省级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省民政厅
30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农机报废中央、省级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1万元。省民政厅
31农业产业项目资金农业产业中央、省级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承担农业产业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省住建厅
3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体培育中央、省级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团省委
33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复合种植中央、省级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大豆玉米带状符合种植的种植户320元/亩省民政厅
34扩种油菜补贴油菜扩种中央《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承担任务的县区开展扩种油的种植户150元/亩省民政厅
35国有农场农工补助农工补助省级《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通知》(苏财农改办〔2022〕21号)农场在职职工(不含不承包或不承租国有农场农用资源的农场管理人员)2006年核定标准,各农场标准不一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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