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5-12-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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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龙建服装有限公司等215家(名单附后):
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7月17日发布《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我局对上述215家企业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我局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这一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规定,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兴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