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关于进一步规范夏粮收购秩序的公告
- 信息来源:兴化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25-06-0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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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售粮农民、粮食收购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粮食收购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及有关收购政策,从事夏粮收购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应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价格等信息,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
2.收购企业应主动向粮食主管部门备案收购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3.收购企业应逐笔对入库粮食必检项目进行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应分仓单独存放,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4.收购企业应规范扦样、检斤、计价、结算流程,向售粮者规范开具票据,并妥善保存;
5.收购企业及时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6.地磅、水分测定仪等在用计量器具应按周期进行检定,不得有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
7.收购企业应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统计台账并定期报送收购信息;
8.收购企业应在收购现场醒目位置应张贴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9.收购企业严格落实收购现场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规范器械操作、车辆流动、用电安全等管理;
10.执行其他政策法规有关规定。
如您发现粮食收购主体未执行1、6条规定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未执行其他规定的,可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小麦质量标准(GB 1351-2023)
夏粮收购投诉举报电话
兴化市发改委投诉举报电话:83326709、83326700
泰州市发改委投诉举报电话:86839602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12325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