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兴化市政府关于废止《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的决定
- 信息来源: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布日期:2025-04-14 10:44
- 浏览次数: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泰政规〔2024〕5号)已经2024年12月27日泰州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以及对估价结果进行复核和鉴定等工作,适用范围包括兴化市。为确保我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执行政策一致,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对《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兴政规〔2021〕3号)予以废止。《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泰政规〔2024〕5号)施行前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工作,适用原有评估细则。
本决定自2025年4月14日起施行。
附件:(兴政规〔2021〕3号《兴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细则》.doc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