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公告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 信息来源:兴化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2026-02-28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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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形式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项目合规标准检查频次
1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规范使用营业执照;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检查;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公示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2对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版)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版)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规范使用名称登记事项检查;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规范使用名称,公示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3对经营主体备案事项的行政检查(无事不扰)【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
第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类型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公司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经营期限、登记联络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联络员。
  (四)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成员、登记联络员。
  (六)分支机构:登记联络员。
  (七)个体工商户: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市场主体,未办理备案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备案事项与实际是否一致登记事项检查;
备案事项监督检查。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公示、备案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4对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版)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版)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登记事项检查;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公示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5对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版)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版)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与实际经营地是否一致登记事项检查;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公示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6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版)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版)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与章程规定的是否一致登记事项检查;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情况。
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公示信息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7对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18年版)
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2023年版)
第三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三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发给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是否与章程规定的一致登记事项检查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1次/年
8对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或者开展本辖区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
【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等公示信息年报公示信息;
其他自行公示信息。
公示信息及时,数据与实际一致1次/年
9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对同级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地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执行价格法规、政策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价格条例
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下级政府以及经营者和收费单位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查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是否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情况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10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传销行为的检查【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企业经营行为企业是否存在传销行为企业经营中禁止存在传销行为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11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检查(包括重大变更、直销员报酬支付、信息报备和披露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六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直销企业分公司经营行为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是否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12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检查【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销监管办法》的通知(苏市监规〔2020〕11号)第十七条  直销企业应当履行对其所属的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经销商的经营指引和行为约束的义务,严格落实直销企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直销企业应当加强对经销商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经销商经营行为管理制度。对因违规直销、传销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查处的经销商,直销企业应当依法及时终止经销合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竞争〔2018〕8号)(二)加强对直销企业经销商的监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分销直销企业产品的经销商及各类经营主体的监管,督促直销企业对其经销商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引和约束。应对辖区内直销企业的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加强了解,关注其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是否具有合法营业执照,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营业执照,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应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督促辖区内直销企业经销商不得从事直销活动,不得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不得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等活动,不得组织或参与传销。对有证据证明经销商的传销行为系按照与直销企业的约定或者由直销企业支持、唆使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经销商的同时处罚直销企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直销企业经销商经营行为1.经销商的注册登记信息,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摆放;
2.是否与直销企业签订经销合同;
3.是否在经营活动中遵守各项法律规定,是否对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是否存在以直销企业名义从事商业宣传推销或从事直销等活动,是否组织或参与传销。
经营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1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企业经营行为企业经营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14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
电子商务经营者用户管理的方式、程序等;
电子商务经营者亮证亮照;
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
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
电子商务经营者用户管理;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用户管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1次/年
15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
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入驻经营者的管理;
平台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管理;
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
持续公示信息;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业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信用评价制度。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履行主体责任,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平台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管理保证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1次/年(辖区内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开展该项检查)
16对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行为拍卖企业的经营资格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拍卖活动1次/年
17对拍卖人经营行为的检查【部门规章】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拍卖人是否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委托人是否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是否有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人是否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人是否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拍卖人是否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是否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拍卖人是否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
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拍卖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拍卖人没有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委托人没有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没有恶意串通行为;
拍卖人没有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拍卖人没有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拍卖人没有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拍卖人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拍卖人没有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次/年
18对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行为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网络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网络交易平台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禁止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1次/年
19对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检查【部门规章】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的合同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对与涉嫌合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1次/年
20对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发布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是否发布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广告检查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野生动物制品广告发布情况不发布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广告;
不发布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广告。
1次/年
21对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广告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广告和广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是否存在虚假广告行为
2.是否存在其他违法广告行为
3.是否存在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4.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否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广告的传输、发送、发布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是否存在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行为
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在其他食品广告中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8.广告主是否在其他食品广告中宣传具有保健功能,或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9.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10.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是否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是否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是否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是否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11.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是否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是否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是否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是否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1.检查是否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虚假广告
2.检查是否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其他违法广告
3.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4.检查广告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5.检查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活动是否予以制止
6.检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是否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7.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其他食品广告中涉及保健功能的宣传行为
8.检查广告主在其他食品广告中涉及保健功能的宣传行为
9.检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使用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情况
10.检查广告主在广告中是否明示有关内容
11.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行为。
1.无虚假广告行为
2.无其他违法广告行为
3.依法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4.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的违法广告予以制止
6.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无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行为
7.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其他食品广告中未宣传保健功能,也未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8.广告主在其他食品广告中未宣传保健功能,也未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9.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10.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准确、清楚、明白。涉及优惠措施的广告,应当明示优惠的范围、期限和内容。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必须购买的附件。
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农药、兽药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推销设备、技术、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兽以及加工承揽广告,表明回收产品的,应当明确回收的期限、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内容。
11.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主发布广告未明示有关内容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22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检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相关制度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23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主是否按规定申请广告审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检查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主在发布前依法申请广告审查,无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行为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2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一项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非现场抽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消费品等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生产者的营业执照;消费品说明书测试报告;
3C认证证书;消费品的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等;消费品的结构、功能及技术参数、设计原理等;
必要时,要求生产者进行消费品使用操作模拟,获取相关信息;
对生产销售的产品抽样检验。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具体技术性要求,不存在缺陷1次/年
2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等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获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规定条件保持情况及产品质量1.营业执照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信息内容是否一致,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在许可范围;
2.质量管理职责、生产资源提供、人力资源要求、技术文件管理、过程质量管理等获证条件及要求是否保持运行;
3.是否存在涉及吊销、撤销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是否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自查报告;
4.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1次/年
2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核查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企业的软硬件、环境与场所、生产过程控制、人员能力等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通则、实施细则等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合理,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制度有效落实,能够确保生产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产品1次/年
27食品生产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1次/年
28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的检查【政府规章】泰州市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中心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食品集中加工中心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是否建立并落实登记证核查制度、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是否建立并落实登记证核查制度、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培训制度、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登记证核验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协助进货查验制度、统一出厂检验制度、督促食品召回制度;
是否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或者检验人员;
是否建立并落实登记证核查制度、食品安全巡查制度等
建立并落实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次/年
29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检查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2.是否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结合实际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从业人员通过食品安全知识考核;3.是否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4.经营场所是否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蔬菜、畜禽肉、水产品、果品的区域相对独立;5.是否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6.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以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7.市场开办者是否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8.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9.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10.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11.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12.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13.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或者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人员管理;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4.场所及布局;
5.设施设备;
6.经营者档案检查;
7.报告执行情况;
8.信息查验;
9.抽样检测;
10.不合格产品处置;
11.信息公示;
12.不合格产品处置;
13.合同协议。
1.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健全;
2.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培训到位;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健全完善;
4.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5.设施设备齐全,运转正常,定期清洗清洁;
6.档案是否完整齐全;
7.主动报告;
8.归档及时完整准确;
9.抽样合格、证照齐全;
10.程序规范处置及时;
11.信息公示到位;
12.程序规范处置及时;
13.合同协议有效。
1次/年
30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2.检查冷藏、冷冻设施,温度、湿度和环境等;
3.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
4.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等情况;
5.检查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鼓励标注到乡镇、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6.检查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1.进货查验;
2.贮存条件;
3.进货查验;
4.贮存服务;
5.标识标签;
6.信息公布。
1.查验记录完整齐全;
2.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3.查验记录完整齐全;
4.贮存服务提供者具有有效资质;
5.标识标签有效规范;
6.信息公布准确及时。
1次/年
31一般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江苏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许可及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管理、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风险安全可控1次/年
32食盐经营监督检查、食盐采购销售记录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四条第二款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检查食盐经营者采购食盐,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资质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盐经营者是否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食盐批发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销售记录检查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风险安全可控1次/年
33网络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检查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是否备案并取得备案号;是否具有食品安全相关制度,明确入网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在网络平台公开;是否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入网食品销售者档案,对入网食品销售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是否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风险安全可控1次/年
34高风险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江苏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许可及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管理、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风险安全可控1次/年
35校园食品销售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江苏省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许可及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人员管理、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标签、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经营行为严格规范、食品风险安全可控1次/年
36对餐饮服务经营中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非法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是否向消费者提供使用非法购买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成的食品。
餐饮服务经营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不使用野生动物制作经营食品1次/年
37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检查(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加工操作过程、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采购与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用餐与配送、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加工操作过程、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采购与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用餐与配送、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等市场监管总局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附件《表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行为1次/年
38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检查(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加工操作过程、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采购与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用餐与配送、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第十七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场所和设施清洁维护、人员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加工操作过程、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采购与储存、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用餐与配送、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等市场监管总局市监食生发[2022]18号文件《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附件《表1-3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经营行为1次/年
39对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信用监管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经营者证照、场所规划与卫生、人员管理、设施设备、加工操作、原料采购与储存、清洗消毒、制止餐饮浪费情况等根据经营者食品安全状况对其进行风险定级1次/年
40对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部门规章】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础上,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七条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召回、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进口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情况是否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在线上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公示信息真实,及时更新1次/年
41对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
在集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是否存在疑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提供齐全、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
2.是否存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能否提供齐全、有效的合法来源(相关部门审批文件)证明;
3.是否存在疑似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能否提供齐全、有效的合法来源证明。
1.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2.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3.检查是否存在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
1.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2.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1次/年
42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五条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经营环境条件、进货查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1次/年
43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检查【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严格执行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1次/年
4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六十四条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药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查检验。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告不当的,应当在原公告范围内予以更正。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医疗器械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抽检、非现场抽检食品、药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标准规
定的各项指标
食品药品质量
符合安全标准
1次/年
45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机构资质;
2.执业人员;
3.仪器设备;
4.文件资料
5.检验检测报告;
6.作风建设;
7.信息化;
8.检验检测现场检查。
1.核准证有效期;
2.是否存在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情况(抽查);
3.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
4.持证人员数量;
5.持证人员执业公示(抽查);
6.是否存在无证人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抽查);
7.仪器设备的配备;
8.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
9.检验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抽查);
10.档案库,资料归档(抽查);
11.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抽查);
12.是否及时上报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抽查);
13.是否存在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行为;
14.出具检验报告时间(抽查);
15.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16.检验检测数据上传;
17.特种设备检验数据表上传;
18.首次开展检验前按规定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9.现场检验、检测时,持证人员数量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0.检验、检测持证人员执业公示;
21.仪器设备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2.仪器设备是否进行了检定或校准;
23.检验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
24.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抽查);
25.检验、检测记录;
26.检验检测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具体检查项目详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项目表》
1.核准证在有效期内;
2.不存在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情况(抽查);
3.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4.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5.持证人员已办理执业公示(抽查);
6.使用持证人员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抽查);
7.仪器设备的配备满足核准规则要求;
8.仪器设备已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抽查);
9.编制了检验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抽查);
10.建有档案库,资料归档及时、齐全(抽查);
1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抽查);
12.及时上报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抽查);
13.不存在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行为;
1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抽查);
15.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建立了检验、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16.检验机构、电梯检测机构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向使用登记管理系统上传检验检测数据;
17.完成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工作后,按规定向特种设备管理平台上传特种设备检验数据表;
18.检验机构在首次开展检验前按规定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19.现场检验、检测时,持证人员数量满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20.现场检验、检测的持证人员已办理执业公示;
21.现场配备的仪器设备满足检验工作需要;
22.现场配备的仪器设备已进行了检定或校准;
23.有检验检测细则或工艺或方案;
24.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检验、检测(抽查);
25.及时形成检验、检测记录;
26.检验、检测记录填写规范;
27.检验检测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
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46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五十条第一款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1.设备档案;
2.人员档案;
3.机构及制度;
4.安全责任落实;
5.使用标志;
6.检验情况;
7.定期自行检查情况;
8.作业人员;
9.安全附件及仪表;
10.运行情况。
1.设备使用登记;
2.设备及安全附件检验;
3.设备档案;
4.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
5.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6.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及聘用手续;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9.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人;
10.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2.书面任命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13.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特种设备安全总监职责》《特种设备安全员守则》等制度文件;
14.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工作机制。
具体检查项目详见《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常规监督检查项目表》
1.设备办理使用登记;
2.所抽查设备及安全附件在检验有效期;
3.按要求建立设备档案且档案齐全;
4.所抽查设备按要求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5.有设备故障、异常情况处理记录;
6.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记录;
7.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项目符合要求并办理聘用手续;
8.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9.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书面任命安全责任人;
10.建立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11.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1次/年(具体检查要求根据上级文件执行)
47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培训情况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二十七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七十四条  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能源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是建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是否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能源计量器具,器具是否满足能源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是否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器具是否定期溯源;是否配备专业人中从事能源计量工作;是否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JJF1356-2012《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审查规范》中规定的相关项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健全;
计量器具符合分类、分级、分项计量要求;
器具台帐齐全、定期溯源、计量准确;配置经过培训的专业能源计量管理人员。
1次/年
48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九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在产品包装物上或者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共同授权的机构备案。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标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的准确性负责。禁止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
禁止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部门规章】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5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地方质检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能效标识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通报同级节能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能效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申报能效标识备案、使用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等情况进行检查能效产品备案手续资料;
标识样式和规格的合规性。
列入《目录》能效产品均办理能效标识备案,使用的能效标识样式、规格均符合相关要求,无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1次/年
49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部门规章】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号)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水效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申报水效标识备案、使用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等情况进行检查水效产品备案手续资料;标识样式和规格的合规性列入《目录》的水效产品均办理水效标识备案,使用的水效标识样式、规格均符合相关要求,无伪造、冒用水效标识或者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等行为1次/年
50对计量标准器具出具的数据是否准确可靠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建立计量标准企业是否按建标项目范围开展校准检测工作;测量设备、人员配备、设施环境等是否符合要求;相关计量规程、技术规范执是否严格,原始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检测报告内容是否齐全;机岗位人员是否经过培训、考核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等进行检查检查计量标准使用企业资源配置、内部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并合格;
计量标准器具定期检定合格;
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检测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项目培训;
无出具虚假报告现象。
1次/年
51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
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各有关单位或组织使用计量单位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使用非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情形使用《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次/年
5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进行检查(抽样检测)检测净含量标注是否规范、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商品净含量标注、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1次/年
53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包括医疗卫生机构、眼镜制配所场、加油站、集(农)市场、商超等场所、粮食收购市场等在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内使用“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进行检查计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计量器具台帐是否齐全;
器具是否周期检定;
检定合格标识是否规范张贴;
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器具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
是否存在作弊、偷换计量装置主板和计量芯片等计量违法行为。
计量管理制度健全,器具台帐齐全;强检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张贴检定合格标识,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器具计量准确,无破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
不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不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次/年
54对认证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检查【部门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是否有办法规定禁止行为检查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认证行为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应符合办法规定1次/年
55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部门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有机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检查是否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
是否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等。
市场主体依法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按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1次/年
56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所辖区域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进行抽查检查认证机构认证是否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1次/年
57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的检查【部门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是否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
是否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市场主体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1次/年
58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部门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检查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经过认证出厂、销售;
检查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是否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组织生产,持续保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列入目录产品的销售者、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1次/年
59检验检测机构检查【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第四条第三款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认定条件,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主体、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符合资质认定要求;
不出具不实报告、虚假报告,不超范围检验检测等
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1次/年
60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的,还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非现场检查标准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标准结构是否完整,标准格式是否规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结构完整,标准格式基本规范1次/年
61棉花、茧丝等质量监督检查【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
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经营者棉花、茧丝等质量义务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茧丝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茧丝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经营者从事棉花、茧丝等经营活动应符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1次/年
62纤维制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
第二十一条  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第五条第三款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设的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纤维制品、纤维产品质量义务原辅材料质量、标注标识、检查验收记录等质量义务经营者从事纤维制品、纤维产品经营活动应符合《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纤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次/年
63对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八十九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商标局。
第九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监督和指导。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是否依法备案、是否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备案应当有登记证明文件或者批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文件1次/年
64对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裁决中依申请的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核实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是否与国家局网站公示的内容一致核实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真实性核实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应当真实、有效1次/年
65对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裁决中依申请的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核实产品专利宣传是否跟专利文件一致核实产品专利宣传的真实性产品专利宣传应当与专利证书、专利文件一致1次/年
66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理标志产品以及专用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核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注册人、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核实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合法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1次/年
67对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部门规章】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十一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日常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核实商标印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侵犯注册人、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核实商标印制行为的合法性商标印制行为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1次/年
68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疫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一百零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其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八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储存、运输以及预防接种中的疫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经营企业是否符合GSP要求;执业药师是否具有执业药师注册证,销售处方药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是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使用单位证照与人员、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购进验收管理、销售管理等。疫苗人员及制度、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要求及管理维护、冷链设备档案、疫苗储存的要求、储存疫苗温度监测和记录要求、异常疫苗的处置等经营使用的药品是否从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是否索取留存供货企业资质,是否按规定索取购进票据和发货清单;是否建立并执行药械购进验收制度;
药品不得开放式陈列,不得着地堆放,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每天上下午对环境温湿度进行记录,超标有无采取措施,冷藏柜有无摆放食品等杂物;
药品入库验收记录、不合格药品报损、温湿度记录相关台账记录是否齐全;药品质量管理人员有无医药相关专业职称,从业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培训和健康体检等。检查GSP符合性;
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处方药是否经执业药师审核后调配,处方审核、调配、复核人员有无在处方上签章。
符合《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疫苗管理法》《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药品购进验收管理、药品储存保管管理、特殊药品管理情况、药品质量管理等要求。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1次/年
69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第四十二条  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受理经营许可申请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九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 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查检验结论及时发布医疗器械质量公告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强制性行业标准等。                                经营企业证照与人员、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购进验收管理、销售管理等。是否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                         检查企业有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查看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的经营范围和有效期,有无超范围或无证经营现象。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情形;
是否存在购进或者销售未经注册或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情形;
是否存在进口医疗器械无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是否存在销售方式、销售对象、产品追溯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形等。
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相关附录(如,《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贮存服务的企业质量管理》)《医疗器械冷链(运输、贮存)管理指南》以及相关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1次/年
70对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应当予以注明。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双随机检查,现场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开展化妆品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经营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执行情况,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严格执行化妆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家标准1次/年
71上级部门、同级政府等交办的其他检查事项(包括化妆品监督抽查、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行为检查、对汽车产品生产者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检查、对汽车产品生产者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的行政检查、价格监督检查等)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交办文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次/年
72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检查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专项检查,个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次/年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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