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来源:兴化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22-03-29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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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兴办发电〔2021〕22号)要求,现就建立民政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委、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务必整出成效”总目标和“两个不放松”总要求,深入推进全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打好防范化解民政领域重大风险攻坚战,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 目标任务
健全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惩戒机制,着力解决民政领域存在的相关安全生产问题,促进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2022年底,全市民政系统构建有效辨识管控风险、排查治理隐患、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思想共识,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逐步形成部门监管有效、机构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民政系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保障能力。
三、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依法负责对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年度联合监管执法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及时解决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负责对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选址及规划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建设用地指标及建筑规划标准等进行审查,并指导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机构完善土地、规划等手续。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以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手续。
(四)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对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行监管。
(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帮助指导民政部门做好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
(六)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负责对辖区内二级重点单位的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监管重点
(一)建章立制。督查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是否开展安全承诺活动,是否依法建立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是否明确安全工作管理部门,是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每日值班巡查制度,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机构是否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制定落实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规章制度(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房屋建筑安全、燃气燃油安全等),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特点科学制定应急预案,是否公开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职责,并对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作出承诺。〔责任单位:市民政部门〕
(二)日常安全。市民政部门要督促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督查机构是否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和检查、风险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是否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和燃气管道;是否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培训;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防范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等内容;安全防护及日常设施设备安装是否符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使用规范;服务对象基本信息录入是否齐全;基本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房间内是否有私拉电线、私接大功率电器、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卧床抽烟等安全隐患;是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通知监护人;是否加强对心理、行为孤僻服务对象的疏导和管理,及时化解服务对象之间矛盾;是否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对机构公共区域进行实时监控。〔责任单位:市民政部门〕
(三)消防安全。市民政部门要督促未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及时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救援部门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 依法对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也可结合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火灾特点,适时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同时要加强对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的消防演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民政部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责任单位:市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
(四)食品安全。民政服务机构有内设食堂的,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食材储存、人员考核培训、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餐厨垃圾处置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间布局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清洗、加工制作过程是否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各类食材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安全、可溯源,是否执行采购食品及原料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票据凭证收集留存;机构是否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否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积极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对应急预案熟悉了解,知晓分工职责。〔责任单位:市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五)公共卫生安全。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内设立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管,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民政服务机构传染病和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工作,对民政服务机构检查中发现的公共卫生问题提供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咨询、业务指导,切实消除隐患,保障民政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安全,避免出现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市民政、卫生健康部门〕
(六)房屋建筑安全。查清房屋建筑是否有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既有建筑(含空置建筑)是否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是否存在超负荷使用、擅自变更建筑用途和使用功能等情形;是否存在违规改扩建装饰装修、使用易燃材料搭建(装饰)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设施等行为;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损坏、腐蚀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等情况;是否存在建筑消防设施未按照标准配置设置或保持完好有效等情形。〔责任单位:市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七)特种设备安全。组织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电梯、锅炉及压力容器、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逐一排查特种设备,掌握运行状态,发现带病运行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即落实管理部门、落实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八)燃气燃油安全。民政服务机构是否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是否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安检,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是否定期组织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培训;使用瓶装气的机构是否有违规存放气瓶问题。存储、使用燃油的殡葬服务机构,是否每年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有相关记录;存储、使用燃油的场所,通风、降温等设施是否完好,自动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
五、具体措施
(一)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制度。市民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排查梳理人员相对密集的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建立重点监管对象工作清单。市监管部门按风险程度、隶属关系等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实行重点跟踪、动态监管和直接指导, 并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
(二)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制度。市监管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每年至少组织对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抽查事项和检查结果,确保执法效果,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市监管部门要将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纳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逐步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推动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社会共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组,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委、市场监管、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见附件),统筹推进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市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推动、狠抓落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联合监管。
(二)强化监管职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健委、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联系沟通,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装配执法设备,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确保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营造良好氛围。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各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得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市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民政服务机构安全工作建言献策。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普及民政安全知识,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营造有利于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安全形势稳定向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