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22431/2019-0979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11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民政局
- 发布日期:2019-10-1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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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规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我市制定了《兴化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苏发〔2018〕11号)、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治理与服务的意见》(泰发〔2018〕12号)和《兴化市“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设置标准(试行)三年行动方案(2018年-2020年)》(兴政办发〔2018〕5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查,多次修改完善形成。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兴化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共四章十七条。主要内容是:
1.社区服务设施主要范畴及标准。社区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党建工作、村民自治、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设施,包括社区党组织和村委会等社区组织使用和管理的室内场所,以及社区村民使用的文化活动广场,其包含的主要设施及配置标准如下:
(一)社区办公和活动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且总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中党群服务中心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社区卫生用房不少于120平方米、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室外文体活动广场不少于300平方米,“百姓大舞台”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
按照第(一)项标准建设的社区服务设施总面积超过720平方米,且第(二)项所需功能能够实现的,第(二)项所列服务设施可以不累加规划建设。
2.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主体。各乡镇(街道)是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村庄规划,明确社区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把关,确保社区服务设施能落地且满足规范要求。应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组织编制社区服务设施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纸,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行土地和建设批准手续,明确建设规模和开、竣工时间,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建设。对现有社区服务设施面积不达标且又无法纳入规划的,可以改建扩建或者租赁、置换使用;对符合规划新建或规划建设农民集中安置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配套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确保用2年时间全部建设到位。
3.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监督部门。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组织、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财政、卫生健康、文体广电和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都有指导、服务和督查职责。
4.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由乡镇(街道)统筹落实,市财政采取整合上级补助资金和安排专项资金进行奖补,除党群服务阵地建设、居家养老、卫生室按市原定标准补助外,新建(扩建)其他社区用房达标的每平方米补助375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改造达标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市财政局应当会用市民政局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民政部门的验收结果,及时拨付资金。
相关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相关政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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