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索引号 15/2021-01144 分类
发布机构 兴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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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1-04-16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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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兴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兴政发〔2021〕32号)。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电力捕鱼行为的查处

      凡使用电力捕鱼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主动向市农业农村局或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上缴电力捕鱼工具。违者一经查获,将严格依法处理。

      凡使用电力捕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工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市设定最低不少于一万五千元。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同时,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征收渔业生物致死量0.5~3倍的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用于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渔业生态环境。

      全市各级组织和广大干群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妨碍公务、拒绝检查、屡教不改的人员,公安机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将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售电力捕鱼渔具行为的查处

      严禁制造、销售电力捕鱼渔具。凡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电鱼器的制作和销售,一经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电力捕鱼行为如何进行举报

      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对电力捕鱼及制造、销售电力捕鱼工具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一经查实并处罚到位,对举报人按处罚金额10%进行奖励。

 

相关链接: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电力捕鱼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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