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索引号 3212810002/2024-00004 分类
发布机构 兴化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4-10-24
文号 时效
关于《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2-12-07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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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6号)以及省督察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目标

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有序推进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强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推动水域环境明显改善、水产品质量有效提升、渔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实现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三、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市所有水产养殖池塘。按照水产养殖池塘提升改造一批、结构调整一批、退养复垦一批的工作部署,对拟纳入退养的水产养殖池塘逐步实施清退复垦或者改为综合种养,对计划保留的水产养殖池塘逐步实施标准化(生态化)改造。

四、工作任务

1、落实水域滩涂规划三区管理禁养区内,杜绝复养现象发生。限养区内,要控制养殖范围、模式、容量。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主体规范整治。

2、逐步推进部分池塘复垦或改为综合种养对全市单个面积50亩以下且连片不足100周边均为农田的零散池塘,不适合标准化(生态化)改造、水源不便利、养殖密度大、污染程度高的池塘,逐步清退复垦或改为综合种养。

3、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对于计划保留的池塘,按照生态养殖技术规范,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无法通过改变养殖种类、养殖模式等措施实现尾水达标排放的,应采取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应用人工湿地、四池三坝、三池两坝、原位修复等尾水净化方式,列出年度治理清单,明确任务内容、时间表、责任人有序推进实施

4、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依法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和流通市场,试点实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和养殖主体列入黑名单监管。

5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污口。一是开展养殖尾水排污口申请登记。已设置的排污口各水产养殖主体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登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水产养殖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按程序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二是实施养殖尾水排污口水质监测。对完成备案的水产养殖尾水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水产养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

6落实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一是落实备案制度。各水产养殖主体需要排水或换水进入外界公共水域的,要填报《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表》做到凡排必报二是强化排前检测。由水产养殖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对尾水进行检测尾水达到《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后向属地乡镇(街道)提出排放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确定排放时间实现科学错峰排放。三是开展备案抽查。各养殖主体的排水、检测等相关台账资料要保存备查

7强化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尾水排放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私排、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立三色分级管理制度对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偷排尾水的认定为黑牌,通过新闻媒体定期进行发布,原则上次年由乡镇(街道)组织复垦或改为稻田综合种养,并纳入次年乡村振兴考核。

链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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