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022-02332 | 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2-07 |
文号 | 兴政办发〔2022〕67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2-12-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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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9日
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做好水产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相关决策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池塘标准化改造促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1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促进乡村生态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6号)以及省督察办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生态优先、依法依规、源头防控、分类施策、属地负责”的原则,加强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管理,有序推进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强化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管理,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监测网络建设,推进生产生态协调发展,推动水域环境明显改善、水产品质量有效提升、渔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实现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明确养殖生产单位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切实推进养殖尾水污染防治。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转型。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生态混养、综合种养等生态养殖模式,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源头防控、综合施策,加强过程监管、强化技术支撑,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通过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共建,有效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三、实施对象
实施对象为全市所有水产养殖池塘。按照水产养殖池塘“提升改造一批、结构调整一批、退养复垦一批”的工作部署,对拟纳入退养的水产养殖池塘逐步实施清退复垦或者改为综合种养,对计划保留的水产养殖池塘逐步实施标准化(生态化)改造。
四、工作任务
(一)落实水域滩涂规划三区管理
严格落实《兴化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0)》要求,禁养区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日常巡查监管,杜绝复养现象发生。限养区内,要控制养殖范围、模式、容量,确保有效降低水产养殖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养殖区内,加快对现有水产养殖主体规范整治。加强对水产养殖主体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监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新增占用耕地开挖水产养殖池塘。(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各乡镇街道)
(二)逐步推进部分池塘复垦或改为综合种养
对全市单个面积50亩以下且连片不足100亩、周边均为农田的零散池塘,不适合标准化(生态化)改造、水源不便利、养殖密度大、污染程度高的池塘,逐步清退复垦或改为综合种养。优先考虑对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且在国省考断面周边的池塘进行复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
(三)大力推进水产生态健康养殖
深入开展水产绿色健康养殖“五大行动”,支持工厂化循环水等集约化健康养殖,推广适合我市实际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和养殖尾水治理模式。对于计划保留的池塘,按照生态养殖技术规范,推行标准化生产,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无法通过改变养殖种类、养殖模式等措施实现尾水达标排放的,应采取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因地制宜应用人工湿地、四池三坝、三池两坝、原位修复等尾水净化方式,列出年度治理清单,明确任务内容、时间表、责任人,有序推进实施。(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四)强化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
依法规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和流通市场,试点实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登记备案制度,凡在我市境内生产销售的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其生产和经营企业须申请备案登记。探索水产养殖信息卡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补贴模式,推行实名购买制度,建立完善销售监管、使用指导机制,构建全程可追溯体系。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和养殖主体列入“黑名单”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供销总社、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五)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污口
1.开展养殖尾水排污口申请登记。针对已设置的排污口,各水产养殖主体应当以“水产养殖排污口”类别属性,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备案登记,各乡镇(街道)应做好指导填报和备案登记组织工作,由各乡镇(街道)统一向市生态环境局申报备案,并纳入排污口管理。申报材料同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集中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申请设置,由水产养殖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按程序报泰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各乡镇(街道)做好指导申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2.实施养殖尾水排污口水质监测。参照生态环境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征求意见稿)》标准(待正式文件下发后参照正式文件),对完成备案的水产养殖尾水入河排污口进行规范化建设。定期开展水产养殖排污口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对象(由各乡镇街道按照排水量、排入水体敏感程度等综合确定)应至少每季度监测1次;非重点检测对象应至少每半年监测1次。提升尾水监管数字化装备水平,试点推进重点水产养殖主体排污口安装监测和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尾水水质情况,建立全市智慧渔业一张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各乡镇街道)
(六)落实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制度
1.落实备案制度。各乡镇(街道)要夯实养殖主体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对水草排放、清塘消毒及尾水排放管理实行全覆盖。各水产养殖主体需要排水或换水进入外界公共水域的,要填报《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表》(试行)(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做到“凡排必报”。《备案表》经属地政府审核并确认排放时间后,由属地政府按月统一报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备案。(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2.强化排前检测。由水产养殖主体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尾水进行检测,尾水达到《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后,向属地乡镇(街道)出具尾水检测报告,提出排放申请。属地乡镇(街道)确定排放时间,实现科学错峰排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
3.开展备案抽查。各养殖主体的排水、检测等相关台账资料要保存备查,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要不定期对辖区内信息登记备案落实情况开展抽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各乡镇街道)
(七)强化行政执法监管
加强对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的执法监管,开展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执法检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从源头上减少污染产生。加大对尾水排放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私排、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建立市级层面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授权,联合进行执法检查。市生态环境局将全市水产养殖塘口监测及执法处罚情况及时反馈给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结果牵头建立“三色”分级管理制度,对养殖尾水连续3次以上达标,且无偷排尾水行为的认定为“绿牌”,优先扶持;对养殖尾水检测不合格,经整改后达标排放,且无偷排尾水行为的认定为“黄牌”,加强监管;对未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偷排尾水的认定为“黑牌”,通过新闻媒体定期进行发布,原则上次年由乡镇(街道)组织复垦或改为稻田综合种养,并纳入次年乡村振兴考核。(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乡镇街道)
五、实施步骤
1.各乡镇(街道)分年度制定水产养殖场(户)标准化(生态化)改造清单,并将附件2分别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和生态环境局。
2.2022—2025年底前,完成各年度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人和防治任务清单,定期会商推进,统筹协调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强化执法监管,将水产养殖主体和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纳入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制定属地区域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分解各阶段的目标任务,严格落实网格化管控。
(二)夯实主体责任。水产养殖生产单位是各自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生产单位养殖合同必须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平台流转,严禁私下流转。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签订承诺书,履行主体责任,开展池塘标准化改造,严格按照养殖技术要求进行生态化养殖,合理使用各类投入品,规范清塘消毒及尾水排放。积极推进在养殖集中区域,选择合适位置建设公共的水草堆放点,确保每个蟹塘都有水草固定堆放区,合理处置废弃水草,避免乱排污染水体。
(三)做好宣传引导。加大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不断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告知承诺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和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范意识。加强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指导,加大水污染防控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引导全社会参与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大政策激励。对不占用耕地的养殖塘口实施标准化(生态化)改造工程及发展工厂化循环水健康养殖等先进养殖模式的主体,支持其申报中央、省产业发展和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作为全国农业科技现代化先行县示范基地。对养殖池塘安装尾水排放监控、监测设备,在养殖全过程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尾水达标排放的养殖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补。
(五)严格督查考核。将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任务,列入市委、市政府对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按照考核要求,明确序时进度,全面推进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工作,对未按要求部署落实的,在乡村振兴工作考核中予以扣分。
附件:1.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2.2022年度-2025年度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生态化)
改造项目清单
3.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表(试行)
附件1
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
序号 | 项目 | 二级 |
1 | 悬浮物,mg/L | ≤85 |
2 | pH | 6~9 |
3 | 总氮(以N计),mg/L | ≤6.0 |
4 | 总磷(以P计),mg/L | ≤0.8 |
5 | 高锰酸盐指数,mg/L | ≤25 |
附件2
2022年度-2025年度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生态化)改造项目清单
乡镇(街道):
序号 | 所属年度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村) | 标准化(生态化)改造面积(亩) | 治理对象类型 | 建设内容、规模 | 计划投资(万元) | 筹资方式 | 计划开工时间 | 预计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
养殖水面100亩以上连片池塘 | 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在50亩以上的池塘 | 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 | |||||||||||
注:1、治理对象类型处应结合实际打“√”
2、建设内容、规模应说明项目技术路线(包括复杂人工湿地、四池三坝、三池两坝、简易表面流人工湿地、原位净化等)
3、表格根据工作时序按年度报送
附件 3
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排放信息登记备案表(试行)
养殖场(户)名称 | 养殖场(户) 类型 | ||
负责人姓名 | 联系方式 | ||
所属乡镇(街道) | 养殖品种 | ||
养殖模式 | 养殖水面面积(亩) | ||
是否完成入河排污 口备案 | 是否设置尾 水排放 口标 识牌 | ||
尾水检测情况 (是/否达标等,检测报告 附后 | |||
尾水排放信息 | 申请排放时间 | 排水量(立方米) | 养殖场(户)负责人签字 |
申请时间: | |||
排入公共水体名称 | |||
经审核确认的排放时间(由属地乡镇(街道)填写) |
审核人: 审核时间: |
填报说明:
1.本表中的养殖面积是指养殖水面面积;2.养殖场( 户 )类型可选填养殖水面100 亩以上连片池塘;单个养殖主体水面在 50 亩以上的池塘;50亩以下零星池塘;工厂化等其他封闭式养殖水体;3.养殖模式可选填“单养”、“混养”等。
链接:关于《兴化市池塘养殖尾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