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810002/2025-0000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5-08-01 |
文号 | 时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5-08-01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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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及市各直属单位协同推进,具体工作由兴化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主要措施及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围绕非遗保护工作提出六方面具体措施:
1.健全保护传承体系。开展非遗资源专项调查和档案数字化建设,做好各级代表性项目及传承人申报、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优先记录传承困难项目,建立专家库,对新增的国家、省、泰州市级非遗项目,给予保护单位相应补助。
2.加强分类保护和队伍建设。按项目属性等构建分类保护责任体系,定期开展市级项目及传承人申报认定,建立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将市级传承人补助纳入财政预算,支持传承人带徒授艺,对新增的国家、省、泰州市级传承人,给予牵头指导老师相应补助。
3.加快传承载体建设。结合重大项目推进非遗展示中心等建设,打造综合展示空间,常态化开展非遗“五进”活动,推进非遗工坊建设,支持申报各级保护传承基地。
4.推进文旅深度融合。利用非遗资源发展乡村旅游,推出特色旅游产品,在核心文旅场所开展“无限定空间非遗进景区”活动,鼓励3A级以上景区争创非遗特色景区,结合重要节点打造非遗特色文化品牌。
5.推动市场化发展。发展特色非遗产业,促进资源转化,组建国有控股文创公司推动产业化、品牌化,对省级及以上文创设计大赛获奖作品给予补助,利用网络及AR、VR技术拓展传承传播方式。
6.加强资金保障。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非遗保护传承传播、基础设施建设、濒危项目保护等多项支出。
三、实施说明
本措施自发文之日(2025年7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旨在进一步加强兴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遗保护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