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访谈》:聚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及相关政策宣传

信息来源:兴化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08-26 09:57 浏览次数: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兴化市人民政府网站《在线访谈》节目,我是主持人。今年我市将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这项工作涉及我市近132万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为了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及相关政策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到兴化市医疗保障局曹慧局长来到《在线访谈》直播现场。

【曹慧】谢谢主持人的邀请,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能有机会与大家在线分享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及相关政策情况。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给我们介绍一下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

【曹慧】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指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主持人】曹局长,长期护理保险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曹慧】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要求全面建立制度、推开试点的呼声很高。

我省南通、苏州、徐州、扬州、常州、无锡等地已有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践,泰州也是长期护理保险省试点地区之一。根据《泰州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要求,兴化市委市政府今年已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安排从9月1日起实施。

【主持人】曹局长,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建设,我市规划建设的目标是什么,或者说准备建成什么模样?

【曹慧】长期护理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一项制度创新,我们希望通过精心培育、稳妥实施,逐步建成覆盖全员、多元筹资、保障基本、待遇分级、鼓励居家、因地制宜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主持人】曹局长,请问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哪些对象应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曹慧】具体来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的参保人员为保障对象,为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并根据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逐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待遇水平。

兴化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对象,都必须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主持人】曹局长,请您简单介绍一下,长期护理保险如何筹集基金?个人如何缴费?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有没有什么参保缴费优惠政策?

【曹慧】好的。长期护理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采取个人缴纳、医保统筹基金划拨、财政补助等方式多渠道按年度筹集基金,同时接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捐助。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筹集标准参照泰州市区标准,每人缴纳80元/年,其中个人缴纳20元/年,医保统筹基金划拨30元/年,各级财政补助30元/年。2022年9-12月筹资标准为30元/人,其中个人不缴费,由医保基金和市财政各划拨15元/人。

个人缴纳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按时缴纳。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一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转;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在每年9-12月期间缴纳下一年度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规定,下列人员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全额补助,即个人不需要缴费: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职能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症》(一、二级)的人员、特困职工及家庭成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

【主持人】曹局长,还请您介绍一下,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参保人员能享受哪些保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入住照护机构后,在享受待遇方面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和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有哪些?

【曹慧】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申请并经评估达到重度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员,其符合条件的长期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按不同的标准支付。一是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8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医疗机构。二是选择入住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的照护床位接受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6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三是选择居家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提供上门照护服务的,在规定的服务项目及标准范围内,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4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定点照护机构。四是选择居家接受亲情照护服务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亲情照护服务补助。亲情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五是在本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无论失能人员选择哪种服务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按照20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照护服务补助。照护服务补助按季发放至失能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银行储蓄账户。

失能人员需要变更照护服务方式与定点照护机构的,应结清服务费用,向承办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核,自办理变更手续次日起享受变更后的待遇。失能人员入住定点照护机构接受照护服务的,入住当日开始享受待遇;退出定点照护机构的,退出之日起停止享受待遇。失能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日起停止待遇享受。失能人员因病情好转或伤病康复等原因不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本人(或代理人)及定点照护机构应及时办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终止手续,定点照护机构应同步停止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费用结算。

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具备从事长期照护服务条件的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能够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这些照护机构经申请评估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后,将成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照护机构。

【主持人】曹局长,您能给我们介绍一下,长期护理保险是如何经办的吗?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不需要先申请?

【曹慧】好的。长期护理保险实行“运行风险共担、保险事务共办、管理费率固定、年度考核退出”机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长期护理保险的经办事务,承担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运行、支出、业务指导、监督审核等管理工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可通过政府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机构与医疗保障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具体承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负责长期失能人员资格认定与失能评估、服务组织、服务质量控制等一系列长期护理保险具体事务。

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需要先申请。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长期失能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应当进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是指对失能的参保人员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程度进行技术性等级评估。经评估符合标准的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时,可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承办机构提出,代理人包括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社区工作人员等。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及完整的病史资料等规定的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变更的及时性以及失能评估的意愿作出承诺,并签字确认。承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的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承办机构应当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主持人】曹局长,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失能评估,有没有什么情况是不予受理的?

【曹慧】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机构不予受理参保人员的申请,并按规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是未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

二是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未满6个月的;

三是不同意参与失能评估;

四是自上一次失能评估结论作出之日起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明显恶化的除外);

五是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是参保人员居住在境外的;

七是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主持人】曹局长,参保人员首次申请失能评估后,如果个人认为评估结论不准确或者承办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情形,能不能开展复评估?如果参保人员拒绝复评估,能不能继续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曹慧】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向承办机构申请复评估:

一是申请人对失能评估结论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评估;

二是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反映的具体情况经承办机构核实,认为应该进行复评估的;

三是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能不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

参保人员拒绝复评估的,则终止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复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主持人】曹局长,长期护理保险待遇能不能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的护理补助待遇同时享受?

【曹慧】不能。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不可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失能人员按政策规定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或政府补助的护理费用的,不可与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失能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享受其中一项待遇;应当由第三人负担护理费用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主持人】曹局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来享受护理院医保待遇的,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后,能不能继续享受护理院待遇?

【曹慧】不能继续享受,而且我市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护理院医保待遇政策将取消。

【主持人】曹局长,一些网友在网站留言,询问长期护理保险有关问题,我们挑选了几位网友的提问,请您逐一进行解答。自由职业者刘先生在网上提问,他在苏州打工,参加了苏州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不能在我市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曹慧】不能。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时,必须是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主持人】曹局长,网友王先生提问,他是外地人,目前在我市打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不能再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曹慧】能。只要是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应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

【主持人】非常感谢曹局长在百忙中接受我们的访谈,让我们对长期护理保险有了更深的了解,因时间关系,今天的访谈就要结束了,曹局长还有什么话想对广大网友说的吗?

【曹慧】非常高兴与大家在线交流,最后提醒大家“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才能参加我市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后才能享受我市长期护理保障待遇。2022年9月1日将实施长期护理保险,请大家注意相关宣传并相互转告提醒。

2022年我局将以党建为统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服务至上”理念,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积极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继续加强医保基金监管,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紧紧围绕“抒板桥情怀,当医保使者”主线,致力经办服务优化、服务行为改进、经办事项下沉,努力打造“15分钟医保服务圈”省级示范点和省级示范市,为全市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暖心的医保服务,让群众享受到医疗保障更多实惠,切实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医疗保障,一生守护”,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阖家幸福、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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