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22191/2026-108054 | 分类 | 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发改委 | 发文日期 | 2026-06-01 |
| 文号 | 兴发改发〔2026〕43号 | 时效 | 发布之日起生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发改委
- 发布日期:2026-06-01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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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供水企业:
根据《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2〕1392号)、《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的通知》(泰发改发〔2025〕173号)等文件要求,经过成本调查、价格测算、征求社会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市开展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工作,现将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自2026年7月1日售水量起,我市居民生活用水及特定非居民用户(享受居民生活用水类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上调0.35元/立方米,其他生活用水、生产经营用水及特种用水类用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上调0.50元/立方米。特殊困难群体(民政、总工会认定)优惠水量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减免7立方米。5人(含)及以上的家庭,可申请每档年度增加60立方米/人的水量基数,凭户口簿(本)或相关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等),经供水企业确认后执行。
二、确保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落实到位
各供水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执行相关政策,市市场监管局将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将加强协作,进一步开展污水处理费政策宣传,积极化解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中矛盾和问题,共同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模式改革工作,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特此通知。
附件: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自来水到户价格
兴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兴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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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自来水到户价格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调整后 | ||||
基本水价 | 水资 源税 | 污水 处理费 | 终端 水价 | ||
居民生活用水 | 第一阶梯 | 1.64 | 0.20 | 1.45 | 3.29 |
第二阶梯 | 2.46 | 0.20 | 1.45 | 4.11 | |
第三阶梯 | 4.92 | 0.20 | 1.45 | 6.57 | |
特定非居民用户 | 1.70 | 0.20 | 1.45 | 3.35 | |
非居民用水 | 其他生活用水 | 1.81 | 0.20 | 1.60 | 3.61 |
生产经营用水 | 1.86 | 0.20 | 1.90 | 3.96 | |
特种用水 | 2.68 | 0.20 | 1.90 | 4.78 | |
注:1.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240立方米及以下(含240立方米);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240立方米至312立方米(含312立方米);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312立方米以上。
2.特定非居民用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符合条件的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生活用水、消防、公共绿化、环卫用水等。
3.其他生活用水: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部队、医疗机构用水等。
4.生产经营用水:除特种用水外的工业、交通和服务业用水等。
5.特种用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矿泉水、饮料、酿酒生产等用水以及洗车、洗浴、游泳馆、水上娱乐、人工滑雪、高尔夫球场、建筑工地施工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