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12810002/2023-210124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12-14 |
文号 | 兴政办发〔2023〕55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23-12-14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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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兴化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7日
兴化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试行)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取得完全产权行为,依据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8年省政府第 51号令)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实施办法如下:
一、取得方式
按照自愿原则,产权人通过申请补缴土地收益价款的方式,取得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出让。
二、取得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济适用住房取得不动产登记(或房屋和土地登记);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时间或完税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维修基金发票等相关凭证材料;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数据共享情况,对提交资料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收益金缴纳额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载明该房屋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金额和缴款期限等信息。
(三)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后并到兴化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手续,申请人未在缴款期限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通知书同时作废。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上市交易的,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土地收益价款缴纳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应缴纳的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30%。
住房市场价格按照法定程序认定。
五、组织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部门、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登记信息管理工作,做到信息共享、查询服务便捷。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困房参照本办法执行,《兴化市经济适用房住房、解困房上市出售实施细则》(兴政发〔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