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5/2019-07966 | 分类 |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 兴化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19-09-24 |
文号 | 兴政发〔2019〕116号 | 时效 | 有效 |
- 信息来源:兴化市政府办
- 发布日期:2019-09-24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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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兴化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兴化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
兴化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泰州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兴化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在市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包括公共停车设施、专用停车设施经营者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一)公共停车设施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楼)、建筑物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楼)等。
(二)专用停车设施是指为本单位、本住宅小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库、楼)、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
(三)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指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第三条 本市区范围内的停车设施经营(服务)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收取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委是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税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投资主体和经营特征等因素,停车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二)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住宅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明确我市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兴发改发〔2019〕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
(二)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单位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四)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五)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高于路外、主干道高于次干道、地面高于地下(不包括住宅小区)、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差别定价政策。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停车区域和车辆类型分为三类地区、四种车型,实行计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根据场地条件和车辆类型分为三类、三级、四种车型,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按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时段(白天时段为8:00至21:00,夜间时段为21:00至8:00),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方式收费。
(一)车型分类:
1.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2.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3.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4.其它车型:
①三轮机动车:包括三轮摩托车(含客、货运车辆)、三轮电动车(含客、货运车辆)、机动残疾人专用三轮车;
②二轮机动车:包括二轮摩托车。
(二)计费单位:
⒈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或专用计时收费工具。
①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首次计费单位为1小时,首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标准。(收费标准见附件2)
②公共停车场收费:白天时段,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30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以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
③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其中夜间时段停放时间未超过3小时(含)的,夜间时段不计费;夜间时段停放时间超过3小时的,分别按白天和夜间时段计费标准累计计费。
⒉计次收费。以车辆停放次数为计费单位。横跨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的,按车辆进入停车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超过12小时的按白天和夜间两个时段累计计费。
3.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服务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取。
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按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下列情形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在道路范围内划定的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的;
(二)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
(三)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公务的车辆,需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内临时停放的;
(四)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未超过30分钟(含)的;
(五)出租车在车站、码头等场所的规定位置停车候客的。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各类停车设施可以对残疾人合法驾驶的车辆停放服务等予以收费减免优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应当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停放在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的停车场。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收费标准见附件4)
被救援事故车辆按“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如双方协商一致,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经营性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竞争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其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审批制度。由停车场经营者按规定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规范化的标价牌,公示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明码标价格式见附件5)
第十五条 停车服务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收费的,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十六条 市价格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停车设施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一)不执行停车服务收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存在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收费频次和计费方式收费;
(二)实施价格串通、价格垄断;
(三)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
(四)存在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有条件的乡镇推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可参照此办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兴化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
2.兴化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3.兴化市区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4.兴化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扣押车辆、被救援事
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5.兴化市×××停车收费标准公示牌(式样)
附件1
兴化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审批表
停车场名称 | 停车场地址 | ||||||
经营单位 | 单位性质 | ||||||
面积 | 泊位数 | ||||||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编码 | 停车场等级 | ||||||
停车场设施 | |||||||
停 车 场 申 请 收 费 标 准 | 计费方式 | 发 改 委 审 批 意 见 | 计费方式 |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车辆类别 | 收费标准 | ||||
小型车 | 小型车 | ||||||
中型车 | 中型车 | ||||||
大型车 | 大型车 | ||||||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发改委、城管局及停车场经营者各一份。
附件2
兴化市区城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
服务收费标准
| 计时收费标准(元/辆) | ||||
首小时内 | 首小时后每半小时 | ||||
一类区域 | 小型车 | 5 | 3 | ||
中型车 | 8 | 5 | |||
大型车 | 10 | 6 | |||
二类区域 | 小型车 | 4 | 2 | ||
中型车 | 6 | 3 | |||
大型车 | 8 | 4 |
备注:
1.车辆停放白天时段首小时后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收费),连续累计计时收费。道路停车当日连续停放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个首小时计费额。收费时间为8:00——21:00。
2. 30分钟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30分钟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进行计时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政府投资的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库停车收费按道路停放收费标准执行。
5. 停车区域分类按兴化市停车分区方案确定,具体划分为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其中城区上官河以西、丰收路以东、楚水路以南、车路河以北的闭合区域为一类地区;一类地区以外,施耐庵路以北、231省道以西、荡南路以南、西过境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为二类地区;二类地区以外,333省道、231省道改线段及351省道的闭合区域为三类地区。
附件3
兴化市区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
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计次收费标准(元/次) | 计时收费标准 | |||||||||
白天时段 (8:00- 21:00) | 夜间时段 (21:00- 8:00) | 白天时段(元/车) (8:00-21:00) | 夜间时段(元/6小时) (21:00- 8:00) | ||||||||
2小时内 | 2小时后 每30分钟 | ||||||||||
露 天 停车场 | 一级 | 小型车 | 5 | 4 | 5 | 1 | 4 | ||||
中型车 | 8 | 6 | 8 | 2 | 6 | ||||||
大型车 | 10 | 8 | 10 | 3 | 8 | ||||||
二级 | 小型车 | 4 | 3 | 4 | 1 | 3 | |||||
中型车 | 6 | 5 | 6 | 2 | 4 | ||||||
大型车 | 8 | 6 | 8 | 3 | 6 | ||||||
三级 | 小型车 | 3 | 2 | 3 | 1 | 2 | |||||
中型车 | 5 | 3 | 5 | 2 | 3 | ||||||
大型车 | 6 | 5 | 6 | 3 | 4 | ||||||
室内停车 场(含地下) | 一级 | 小型车 | 4 | 4 | 4 | 1 | 3 | ||||
中型车 | 6 | 5 | 6 | 2 | 4 | ||||||
大型车 | 8 | 6 | 8 | 3 | 6 | ||||||
室内停车场 (含地下) | 二级 | 小型车 | 3 | 3 | 3 | 1 | 2 | ||||
中型车 | 3 | 3 | 5 | 2 | 4 | ||||||
大型车 | 7 | 5 | 6 | 3 | 5 | ||||||
三级 | 小型车 | 2 | 1 | 2 | 1 | 2 | |||||
中型车 | 3 | 2 | 4 | 2 | 3 | ||||||
大型车 | 4 | 3 | 5 | 3 | 4 | ||||||
其他车辆 | 三轮机动车 (含三轮电动车) | 2 | / | / | / | ||||||
二轮摩托车(含二轮电动车) | 1 | / | / | / | |||||||
备注:1.凡实行计时收费停车场,首次计费单位为2小时,2小时后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连续累计计时收费;夜间时段按6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费)。
2.半小时内免收停车费,停车超过半小时的以进入停车泊位时间按规定收费。
3.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4.包月收费。包月停车服务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核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取。
5.市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停车服务收费按公共停车场一级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6.一级停车场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良好的室内或室外场地,水泥地坪(草坪砖)或沥青场地,车辆进出分门分道。(2)具备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防盗设施。(3)配有电子监控器,自动喷淋装置及消防栓、移动灭火器、砂桶、砂池等设施。(4)在停车场周边道路设置停车场停车泊位指示诱导屏,按国家标准设置相关的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志)和停车泊位。(5)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指挥车辆有序停放。(6)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安全防范、明码标价及收费管理等岗位责任制度。对不符合一级停车场基本条件(3)至(6)项中一项的为二级停车场,对不符合一级停车场基本条件(3)至(6)项中两项的为三级停车场。
附件4
兴化市区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
被救援事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 型 | 收费标准(元/辆.天) |
小型车 | 15 |
中型车 | 20 |
大型车 | 25 |
三轮机动车 | 5 |
二轮摩托车 | 4 |
备注:1.以零点为界,停放不满24小时按24小时计费;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附件5
兴化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公示牌
(式样)
停车场名称 | ||||
价格管理形式 | ||||
计费方式 | ||||
车辆分类 | 收费标准 | |||
计费单位 | ||||
小型车 | ||||
中型车 | ||||
大型车 | ||||
备注: 1.车型分类:①小(微)型车:小轿车,吉普车,核定乘客人数小于等于9人或车长小于6米的小(微)型客车,总质量小于4.5吨或车长小于6米的轻(微)型货车; ②中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10—19人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4.5吨小于12吨或车长大于等于6米小于9米的中型货车; ③大型车:核定乘客人数为20—45人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大型客车,总质量不小于12吨或车长不小于9米的货车。 2.长度超过12米(含12米)的车辆停车费按同车型加收50%。 3.停车30分钟(含)内免收停车费。 4.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免收停车费。 | ||||
收费单位咨询举报电话: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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